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蔺某减刑案
时间:2020-08-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情 

服刑人员蔺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8月9日被天津市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附带民事赔偿18万元,但因蔺某名下无可执行财产,法院一直未能执行。

被害人王某被蔺某伤害至重伤并造成终身残疾,医药费均由自己垫付,且心灵受到重创。裁判生效后一直未能得到赔偿,王某及其家人对此事耿耿于怀。

针对上述案件情况,承办检察官立即开展工作,多次对蔺犯及其家属释法说理,督促其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在承办人和监狱的共同努力下,蔺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所带来的恶劣影响,其家属筹措到赔款并主动找到王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18万元,以实际行动修复被其犯罪行为所损害的社会关系。

基于罪犯蔺某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和入监后的良好改造表现,承办人在监狱提请减刑幅度基础上,建议法院对蔺某从宽掌握减刑幅度,最大限度的发挥了刑罚的功能,实现了刑罚的目的。

 

主要做法 

1、坚守为民初心  强化财产刑必执理念 

面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出现的新变化、新挑战,我院承办人进一步更新监督理念,强化财产刑执行监督的重要性。财产刑执行事关惩治、预防犯罪的效果、当事人合法权利保障及司法公信力维护。每一个案件背后都有一个个家庭,一个个人生,因此承办人从不机械办案,而是真正站在人民的立场上思考、解决问题,以为民初心,勇于担当作为,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

2形成监督合力  确保财产刑执行到位 

为确保判决确定的财产刑执行到位,我院在对罪犯财产刑执行能力和执行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与监管单位加强密切联系、协调配合,会签了《关于“加大财产刑执行监督力度,确保生效判决有效执行” 的有关规定》制度性文件。文件提出将服刑人员是否积极履行财产刑义务与确定提请减刑幅度相对接,要求在对罪犯提请减刑时,不仅应当考察其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还应当考察其罚金刑和没收违法所得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诉讼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情况等。

3、加强宣传教育  提升监督保障效能 

定期在服刑人员中开展专项法制宣传课。通过播放由派驻检察人员自行录制的宣传片,使服刑人员在认真学习相关法律规定的同时,充分了解有关履行财产刑义务与提请减刑相对接制度的具体执行方式。

定期对尚未履行财产刑义务的罪犯进行谈话。全面了解并深入分析服刑人员未能履行财产刑义务的主客观原因,耐心细致的做好思想教育和心理引导,促使罪犯从认罪服判和敬畏法律的角度,增强积极履行财产刑义务的自觉性。

 

工作成效 

该案的办理集中体现了我院对“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精神的践行,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刑罚变更执行监督过程中积极履职担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引导作用。通过个案的示范效应以点带面,积极促进财产性判项的履行,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效维护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和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我院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效果,发出的检察建议等法律文书逐步得到法院采纳,将服刑人员是否积极履行财产刑义务与确定提请减刑幅度相对接,使刑罚执行监督检察工作朝着日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方向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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