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逯某与李某借款合同纠纷监督案
时间:2020-08-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18日,逯某与李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逯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90万元,借款期限为22天。如不按期还款,按照3%月利率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当日,逯某出具收条,载明逯某收到李某现金人民币90万元。借款到期后,逯某未能还款。李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逯某偿还9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因逯某下落不明,法院缺席判决逯某偿还李某借款90万元整,并以欠款总额为基数自2015年1月15日起按月利率2%向李某支付利息至判决确认给付之日。判决生效后,李某申请法院强制拍卖逯某名下的唯一房屋。至此,逯某才得知其被诉讼。

 

 

主要做法 

1、加强虚假诉讼监督  构筑司法诚信 

受理案件后,承办人详细查阅案件卷宗,经询问逯某了解到,逯某之子因民间借贷纠纷被他人故意伤害致死。逯某之子曾向李某借款130万元,李某纠结他人逼迫逯某签订虚假借款合同,逯某老年丧子,其唯一住房面临着将被司法拍卖,如果案件得不到及时纠正,将陷入老无所依的孤苦地步。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承办人本着“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确定了案件审查要点,拟定了检察工作思路,先后四次约谈申请人逯某,并两次约见了其他当事人李某。
2、贯彻高检院“精准监督”指示  提升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精准监督”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监督案件时,搞清楚案件的实际情况,把握重点和难点,精准指出司法裁判的问题所在,提出合情合理、于法有据的监督意见。同时要做好案件总结,深入分析类案,发现问题的根源,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和对策,以规范法院的审判活动,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有效维护司法权威。为此,承办人多次接待申请人及其他当事人,前往法院调取审判卷宗,和原审法官沟通交换意见,积极和承办李某虚假诉讼案的民警联系,了解该案件的进展情况。

3、综合运用调查核实权  统筹推进虚假诉讼监督 

虚假诉讼往往隐蔽性较强,存在着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案件追责难等特点,给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造成了一定的难度。《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六十五条规定,检察机关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检察机关应综合运用询问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取证及委托鉴定评估等措施,强化内外联动、上下联动机制,做好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承办人在约谈申请人逯某及其他当事人李某后,积极联络走访,了解李某虚假诉讼案的进展情况。同时与下级院承办该案的干警充分沟通,积极听取其对案件审查的具体意见,并邀请其参与我院对该案件的分析论证研讨会议。在案件再审期间,积极与下级院承办检察官沟通,针对案件抗点,运用法理、结合法律规定,充分论证撰写出庭意见。庭后积极与再审法官沟通交换意见,最终再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工作成效 

该案系我院近年来办理的首例涉及虚假诉讼的民事监督案件。案件的成功改判,不仅为逯某挽回9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避免其陷入老无所居的孤苦地步,亦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和老百姓对公平公正的期待,更有力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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