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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
时间:2020-08-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份,被告人刘某家里盖房,由刘某某承包该建筑工程。2017年6月13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擅自驾驶刘某某的无牌照柴油三轮自卸车,与被害人付某某去拉建筑材料,付某某坐在副驾驶座上。刘某沿乡村道路行驶至一拐弯处时,所驾车辆发生侧翻撞到南侧山体,将被害人付某某压在车下并致其受伤。当即,刘某给刘某某打电话,刘某某赶到现场,将二人送往医院治疗,造成付某某右前臂截肢的严重后果。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刘某驾驶的时风牌三轮燃油车是自卸三轮车,属于机动车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付某某的右前臂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其右前臂截肢,评定为六级伤残。

2018年2月6日,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2月12日,被告人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主要做法 

1、严守法律底线,依法履行监督职能 

本案上诉后,上诉人刘某提出其通过刘某某给被害人付某某9万元治疗费,一审判决没有认定。经我们审查,本案系刘某某为刘某家盖房,刘某某雇佣了付某某等人。案发后,上诉人刘某确实给了刘某某9万元,其称是给付某某的治疗费,因为自己不认识付某某,也不知道联系方式,所以给了刘某某。但证人刘某某证实,此9万元系刘某向刘某某支付的盖房的工钱和料钱,根本不是治疗费。被害人家属证实,付某某的治疗费系由刘某某支付。对此,承办人依据主客观证据及常理分析认为,上诉人刘某完全可以通过刘某某获取付某某的联系方式,将治疗费直接给付某某的家属,而不必通过刘某某转交,在上诉人刘某完全可能联系到被害人的情况下,其通过他人转交治疗费的辩解不符合常情常理。同时结合伤者家属起初并未报警,因对刘某的态度及表现不满意十余天后报警的情况,间接印证刘某未向付某某支付治疗费的事实。承办人通过对事实证据的深入分析,认为上诉人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采纳了我院意见,维持了原审判决,充分履行了刑事审判监督职能。

2、探访赔偿情况,延伸法律监督职能 

因本案没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审判决中体现不出民事赔偿情况。为此,承办人主动联系被害人及其家属,了解民事赔偿及伤者恢复情况。经了解,上诉人的交通肇事行为造成被害人因伤住院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补助等共计25万余元,至今仅支付了被害人1.5万元,其余部分拒不履行,被害人无奈之下准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目前,被害人(单身)因伤致残已丧失劳动能力,寄居在兄嫂家中,兄嫂因支付被害人的高额医药费,已负债累累,被害人及其家属因病致贫,生活一度陷入困境。了解此情况后,承办人为被害人的生活状况感到忧虑和不安,多次找上诉人的家属希望进行民事调解,为被害人争取一部分经济赔偿,但上诉人家属态度蛮横,拒不赔偿,致使调解工作无法进行。

至此,虽然刑事上诉程序已经完结,但是承办人没有就案办案、机械办案,而是主动延伸法律监督职能,响应国家脱贫攻坚的战略部署,从民生出发,关注老百姓的疾苦,将大局意识和宗旨意识融入司法办案中,积极主动作为,拓展工作思路,通过司法救助方式弥补被害人的损失。

3、多方协调配合,成功司法救助

党的十九大把精准脱贫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之一”,作出明确部署。脱贫攻坚是决胜全面小康的需求,也是关注民生的体现。在办理该案中,我们在依法审查案件的同时,更关注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和生活状况,把被害人的民事诉求纳入我们的工作范畴,在检察环节做好扶贫工作。为此,承办人主动与我院控申部门联系,向他们介绍案情、了解司法救助条件,当得知被害人符合救助条件时,又联系被害人准备相关材料、指导被害人书写材料的格式,并与本院和市院控申部门多次反复沟通,尽量为被害人申请更多的救助款。为了给被害人送去司法机关的温暖和关怀,我们抓紧申请时间,开启快速通道,最终赶在2019年春节前把救助款发放到被害人手中,被害人手握5万元司法救助款,热泪盈眶,紧紧握住我们手不肯放开。

这是 本院兄弟部门及上级院共同配合完成的一起司法救助案,部门之间加强了交流,互相联动,增强了协作能力。申请材料一次性通过,快速高效完成救助申请审批工作,让老百姓有更多地获得感、幸福感,极大地缓解了被害人的生活困境,体现了司法救助的价值所在。

 

工作成效 

该案办结后,被害人的家属热情地为我们送来了锦旗,还在微信朋友圈多次发文、发图片表达自己受到国家司法救助,感受到社会温暖的感激之情。老百姓朴素、挚热的感情深深地触动了我们,这既是对我们工作的肯定,也是对我们的鞭策,我们将以此为契机,不忘初心,砥砺前行,认真办好每一起案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该案的办理体现了我院践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精神的实际行动,体现了检察机关维护司法公正,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充分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的良好效果。同时延伸法律监督职能,为被害人申请司法救助,最大限度地争取合法利益,让被害人感受到司法办案中也有温情,弘扬了司法为民精神,做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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