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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典型执法案例⑩治理小微违法违规行为
时间:2021-12-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简介 

  

 

   

  案例一:随手乱扔烟头。2019年12月6日,滨海新区新村街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接市民举报,一男青年当街吸烟后,随手将烟头扔到地上,附近志愿者发现后,劝说其将烟头扔到垃圾桶,可这名男子非但不听劝告,反而将烟头踢入下水道。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经举报人指认乱扔烟头者,出示相关证件,根据《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该男子处以五十元罚款,并进行了普法教育。 

 

    案例二:随地便溺。2019年9月2日,滨海新区新村街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有人当街向绿化带小便。执法队员立即上前制止其行为并进行教育,根据《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处以五十元罚款。 

 

   

  案例三:噪音扰民。2019年3月19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新区派出所接群众举报,辖区内有门脸店铺使用高音喇叭播放广告扰民。经查,确有三家超市正在使用喇叭播放广告,且这三家超市距离很近,存在扰民情况。民警立即找到三家超市负责人,进行了警示教育,要求停止扰民行为,三位负责人满口应承,并当场关闭或调低了音响。但几天后,民警又接群众举报,三家超市竟跟民警打起了“游击战”,扰民行为屡教不改。民警在充分走访取证的基础上,传唤三家商户负责人,依法作出行政警告处罚,并明确告知三人如再次违犯,将依法做出罚款处罚,噪音扰民问题再没有发生。

 

     案例四:高空抛物。2021年3月12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接市民报警,某小区居民李某因与家人吵架,正从4楼往下扔东西。因一点鸡毛蒜皮事,李某嫌母亲做饭不合口,吵了起来,一生气就把东西扔到楼下。经询问,李某承认高空抛物的事实。随后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刑事拘留,并将案件移交滨海新区检察院。根据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李某涉嫌高空抛物罪。 

  

 

 

 

  

 

  法律分析 

  

 

  

  上述案例,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案例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案例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天津检察机关首次以涉嫌高空抛物罪,作出批捕决定的案件。高空抛物这一陋习,根据2021年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会触犯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启示意义 

  

 

  

  小微违法违规行为多指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情节轻微却影响城市文明的行为。这些行为极易令人忽视,随性随心,习以为常,于己方便却和社会公德要求相违背,实则已经违法违规,例如踩踏草坪、折花折枝、随地吐痰、行车抛物、随地便溺、随手乱扔垃圾、共享单车乱停、浪费粮食纸张、公共场所吸烟大声说话等等。特别是高空抛物,严重威胁着人们的“头顶安全”,不能为了图方便省事就什么都往下任性抛!随着高空抛物入刑,不论伤人与否,只要够入刑标准,就必受法律制裁。 

  严管小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仅净化城市的市容环境,还能通过治理将文明观念深植人心。河东区大直沽街道综合执法大队,自《条例》施行以来,着力治理小微违法行为,累计出动执法人员15230余人次,开展执法检查3120次,责令改正违法行为1150余次,涉及《条例》的一般程序处罚11起、罚款2200元,并通过执法宣传,让辖区居民了解哪些是生活中易出现的不文明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 

  随手之举、随口之语、随性之为,反映出的是一个人的文明素养。社会文明程度离不开每个人的努力,唯有将文明二字植入心中,方能激活文明因子,让文明实践“日用而不觉”。古人讲,不以恶小而为之,不以善小而不为。我们应时刻注重自身的行为举止,遵守公共秩序和道德准则,展现个人良好德行素养,共同维护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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