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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院发布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时间:2021-12-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深入开展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专项活动,发挥司法救助“救急解困”的功能作用,展现“司法为民”的政治担当,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总结5年来司法救助办案经验,发布5个司法救助案例,推动检察机关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在新的起点、新的发展阶段更加积极主动抓好司法救助工作,更好地融入、服务和保障大局。  

  这5个案例聚焦生活困难当事人,突出重点救助,及时救助,联合救助,多元救助。既救助刑事被害人,也救助民事被侵权人,既涉及农村地区的事实孤儿、失独老人,也涉及退役军人军属等。检察机关在司法救助的同时,又依法抗诉或妥善息诉,维护了公平正义,彰显了司法温暖。

  

 

  案例一 

  方某奥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农村地区事实孤儿   主动救助   多元救助   资金监管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方某奥,女,2008年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系胡某敏故意伤害案被害人方某和之女。

  2018年11月6日,胡某敏使用2米长的粗木棍击打方某和头部并致其倒地。后方某在医院接受治疗。胡某敏没有支付任何费用。方某和在难以负担住院治疗费用的情况出院。2018年11月20日上午,方某和开始反复抽搐,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法医尸体检验,方某和符合头部左侧着地至右侧脑组织损伤出血后死于枕骨大孔疝和海沟回疝。2021年5月7日,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胡某敏有期徒刑四年,判令其赔偿被害人家属44073.1元。胡某敏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7月27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救助过程】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一检察部在办理胡某敏故意伤害案的二审上诉案件时,发现被害人方某和的女儿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将线索移送第九检察部。第九检察部检察官根据刑事附带民事的原告仅是被害人未成年的女儿方某奥,初步判断方某奥无其他亲人,但案卷中,除了户籍地址,无方某奥的任何联系方式。检察官主动担当,依职权主动启动了司法救助程序,同时联系方某奥户籍地黑龙江省绥棱县检察院帮助寻找其下落。随后,立刻成立办案组,辗转3000多里到达绥棱县,开展实地调查。经调查核实,方某奥家为国家标准低保户,其2岁时母亲离家出走,10岁时父亲被故意伤害后死亡,12岁时祖母患癌去世,被当地民政部门认定为事实孤儿。方某奥患有严重心脏病,在校期间多次晕厥,初二时被迫辍学,现与姑母共同生活。姑母曾做五次手术,生活困难。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经审查,认为方某奥系农村地区孤儿、低保户、身患重疾,属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决定发放救助金10万元。为帮助方某奥彻底摆脱当前生活困境,健康成长,办案组为其量身制定了“无忧成长计划”:

  一是“大额救助金+资金监管”,助力生活无忧。为加强监管,接受监督,完善救助方式,9月15日,办案组再次前往绥棱县组织召开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仪式暨社会救助推动会。会上,与绥棱县院及方某奥姑母签订了《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金使用监管协议》,确定绥棱县院作为监管方,分期发放救助金,直到方某奥年满18岁。邀请当地民政局、教育局、妇联等单位负责人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会,搭建社会救助平台。

  二是“社会基金+大病医保”,助力医疗无忧。帮助方某奥申请中国红十字会先心病免费救助项目,与当地医院、民政局协商,明确民政局承担方某奥成年前的住院费用,如遇突发困难,其可随时申请临时性民政救助。

  三是“重返校园+教育帮扶”,助力教育无忧。通过与当地教育局沟通,帮助方某奥重返校园,并享受困难学生补助,老师对其进行一对一辅导。当地妇联为其办理了困难儿童补助,初中每年发放800元,高中阶段每年1000元,并提供免费的技能培训。

  四是“真情关护+情绪疏导”,助力心理无忧。检察官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经常与方某奥交流,还根据其兴趣爱好,赠送电子琴,并给以远程指导。慢慢地,方某奥变得阳光、开朗,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并获得全校演讲比赛第三名的优异成绩。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对农村地区患病事实孤儿依职权进行主动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通过“三维联动”,即部门间救助线索流转,上下级检察机关沟通指导,跨省联合办案极大提升了救助的效率和效果。并着眼大局,立足长远,借多方之力,加大综合救助的力度,积极引入社会基金、民政救济、妇联帮助等救助形式,打造体现被救助人特点的个性化、差异化、长期化救助体系,实现精准救助,深入救助,持续救助,切实解决被救助人的实际困难,为巩固脱贫成果,为推动乡村振兴,为实现共同富裕贡献了检察力量。

  

 

  案例二 

  闫某仓等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失独家庭   垫资救助   与社会救助衔接   救助回访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闫某仓,男,1969年出生;韩某芬,女,1969年出生。二人分别系王某魁故意伤害案被害人闫某利的父亲和母亲。

  2017年5月3日,王某魁驾驶垃圾清运小货车与驾驶摩托车的闫某利因行车问题产生矛盾。后闫某利驾驶摩托车沿公路道边继续行驶,王某魁驾驶小货车追赶并连续撞击闫某利驾驶的摩托车,导致摩托车卡在小货车右前侧的车轮下并被损坏,闫某利被撞击至地面,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闫某利系创伤性休克死亡。2018年1月18日,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魁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7月20日,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魁有期徒刑十年。后闫某仓、韩某芬另行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判决王某魁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97717.39元。闫某仓、韩某芬不服生效的刑事判决,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后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出申诉。2020年1月3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抗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发回重审。

 

  【救助过程】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九检察部在办理闫某仓、韩某芬的刑事申诉案时,发现申诉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主动告知申诉人国家司法救助政策,后启动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闫某仓务农、韩某芬无业,闫某利是家中独子,生前外出打工,是家里主要经济来源。案发后,闫某仓、韩某芬遭受失独的重创,原本拮据的生活更加困难。加害人王某魁明确表示无力赔偿。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经审查,认为闫某仓、韩某芬系失独家庭,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决定发放救助金6万元,为切实解决闫某仓家的实际困难,做了以下工作:

  一、启动绿色通道,垫资救助。2020年1月,作出救助决定时,正处上级检察院财务封帐期间。召开党组会,决定启动救助金绿色发放通道,先行垫付司法救助金,及时向被害家庭送去检察温暖。

  二、隔离不隔情,无接触发放。救助申请人家在天津市宝坻区,是新冠肺炎的重灾区,进行封村管理。检察官采用“微信视频+电子转账”方式,无接触地将6万元的司法救助金打到救助申请人的账户,解决救助申请人的燃眉之急。

  三、与社会救助衔接,保障老有所养。检察官主动延伸服务触角,与民政部门联系,帮助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并帮助申请低收入家庭政策补贴。目前,救助申请人已得到一次性3万元的扶助金,每人每年将得8000元扶助金。

  四、依法有力抗诉,促使加害人赔偿。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经复查,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量刑畸轻为由依法抗诉,法院发回重审后,加害人积极赔偿救助申请人30万元。

  五、长期持续关注,定期回访。检察官经常与救助申请人进行电话、微信视频沟通,了解他们精神状况和生活状态,建立动态观察台账。分管检察长两次到救助申请人家中慰问。如今,韩某芬有了工作,家庭重焕生机。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对农村地区失独家庭进行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发现救助线索,抗诉与救助并行,彰显公平正义,传递司法温情。在新冠疫情肆虐之时,启动救助金绿色发放通道,隔离不隔爱,体现了大爱与担当。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相衔接,一次性救助与长期救助相配套,充分保障失独人员老有所养。践行“一次救助,长期关怀”的工作理念,定期回访,动态跟踪,鼓励救助对象重塑生活信心,提升自我发展的能力,确保后续生活稳定美好。

  

 

  案例三 

  樊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未成年人   民事侵权   退役军人军属    联点访户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樊某,女,2014年出生。系天津市某医院医疗事故案被侵权人。

  2014年11月2日,樊某之母马某入天津市某医院妇产科待产。11月4日马某自然娩下樊某,分娩过程中出现胎肩娩出困难,后经新生儿查体发现樊某左上肢活动受限,握持反射未引出。经天津市儿童医院诊断,樊某为左臂丛神经损伤。经医疗损害鉴定,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产妇孕期体重控制不理想,与患儿目前左臂丛神经损伤的损害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半量原因。2018年7月9日,樊某将天津市某医院起诉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2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决某医院一次性给付樊某各项经济损失的50%即101038.75元。樊某不服,历经上诉及再审后,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请监督。2021年7月2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2021年11月24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救助过程】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第六检察部在办理樊某因与天津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监督案件中,发现樊某的情形可能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遂按本院救助线索流转机制,将线索移送第九检察部。第九检察部帮助樊某完善救助申请材料后启动救助程序。通过实地走访樊某就诊医院,调阅就诊档案、费用明细等方式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樊某系家中独女,父亲樊某剑系中国人民解放军退伍军人,母亲马某为照顾樊某无正式工作。樊某年仅6岁,因医疗过错,从出生就被病痛折磨,医疗费已近40万元,后续仍需高额费用,原本清贫的家庭陷入生活困境。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经审查,认为樊某系未成年人,退役军人军属,身患疾病,属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于2021年6月22日快速发放救助金5万元。为帮助樊某持续治疗,健康成长,检察机关不机械适用鉴定意见,认真履职,积极维护樊某的合法权益。审批该抗诉案件的主管检察长将樊某家作为“联点访户”,提供“一对一”的长期帮扶,持续关注樊某的就医、就学和心理健康情况。2021年11月11日,分管检察长到樊某家中慰问,赠送樊某书包、文具、图书等礼物,希望她能积极适应小学的节奏,克服困难,好好学习,阳光快乐地成长。樊某妈妈眼含着泪水,对检察机关一直以来的关心关爱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对被民事侵权的未成年人进行救助的典型案例。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积极拓展司法救助对象,建立内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协查、结果反馈一体化办案机制,实现不滥救,不漏救。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和全面的保护,用心、用情传递法律的温度。将司法救助工作作为检察机关担当拥军优属政治责任的重要方式。并将司法救助作为党员干警做群众工作的实践载体,将被救助对象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联点访户”对象、长期帮扶对象,做到司法救助与党建同向发力、高度融合。

  

 

  案例四 

  曾某兰等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刑事被害人   因案致贫   跨省救助   多元救助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曾某兰,女,1954年出生;周某秦,女,1987年出生;李某乐,男,2009年出生。三人均系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人,分别系杨某故意杀人案被害人李某国的母亲、妻子和次子。

  2017年7月25日7时许,在天津市蓟州区某工程工地,杨某向李某国索要工资,二人发生争执。杨某持三角铁击打李某国头部,后持菜刀来到李某国居住的宿舍,分别砍剁李某国长子李某欢和次子李某乐的后颈部。经鉴定,李某国系被他人使用钝器多次打击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李某欢系被他人使用菜刀砍击颈部致颈髓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李某乐颈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7年9月27日,天津市公安局以杨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11月7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救助过程】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未成年人检察部在办理杨某故意杀人案时,发现受害家庭两死一伤,可能符合救助条件,迅速将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办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及时受理该案件,成立办案组,前往救助申请人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进行实地调查。经调查核实,案发前李某国上有花甲母亲需要赡养,下有两个上小学的孩子需要抚养,妻子周某秦无业,李某国作为家中顶梁柱,是家庭主要收入来源。杨某无赔偿能力,对李某国家属未进行任何赔偿。李某国遇害后,家庭失去经济来源,周某秦承受失去丈夫和大儿子的双重打击,还需要独自赡养老人,抚养年仅八岁的小儿子,生活非常困难。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救助条件,救助申请人因案致贫,决定发放救助金8万元。为切实有效解决被救助人家庭实际困难,办案组于2018年3月,再次远赴四川,送去救助金的同时,联合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岳池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害家庭进行多元化救助。与被害人所在村委会、镇政府沟通,为救助申请人建立扶贫档案,并帮助落实低保政策,将司法救助工作融入精准扶贫,以达到短期救助与长远救助有效衔接。积极引入岳池县妇联开展对接帮扶,帮助周某秦就业,并对李某乐进行专业的“重大事件心理疏导”工作,开展多次心理干预治疗,帮助走出灾难阴影,重振生活信心。

  办案组将被救助家庭作为长期帮扶对象,多次视频回访,邮寄学习用品等。如今李某乐学习成绩优异,救助申请人一家已走出阴霾,迈向新的生活。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对因案致贫的刑事被害人近亲属跨省进行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为平台,将国家司法救助融入脱贫攻坚大局,将司法救助与精准扶贫措施结合起来,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推动跨区域合作、多部门联动,充分协调各方力量,形成多维救助工作格局,为被害人摆脱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提供有效司法保障,实现短期救助与长远救助有效衔接,司法救助与精准扶贫工作双赢。

  

 

  案例五 

  韦某革等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刑事申诉   农村地区易贫困户  老有所养  息诉罢访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韦某革,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张某云,女,1968年9月2日出生。二人分别系杨某岩等4人故意伤害案被害人韦某的父亲和母亲。

  2018年8月14日22时许,杨某岩、黄某雪、吴某洋、张某与韦某在天津市蓟州区某饭店聚餐时发生争执,杨某岩等4人对被害人韦某进行殴打,后120将韦某送至某医院。8月15日凌晨1时许,杨某岩等人赶至医院,见韦某在观察室呈睡觉状态,交纳费用后将韦某抬到车上带离医院。韦某在车上待到中午未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韦某系面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2019年6月3日,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杨某岩等人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至十一年四个月不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2020年6月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维持一审刑事判决,判令黄某雪、吴某洋、张某赔偿韦某革、张某云各项损失25981.5元。韦某革、张某云不服,一直上访、申诉。2021年11月2日,韦某革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

 

  【救助过程】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九检察部在办理韦某革刑事申诉案时,发现韦某革生活困难,且有信访风险隐患。检察官认真阅卷审查之后,于2021年11月23日主动约见了韦某革,韦某革坚持“杀人偿命”的观点,认为原审量刑畸轻。检察官从法、理、情的角度,以韦某革听得懂的语言,耐心细致地解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并告知其享有国家司法救助权利,还对申请和办理工作流程作了详细说明。韦某革逐渐打开心结,同意接受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随后,检察官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前往蓟州区实地调查。

  经调查核实,韦某革2008年因急需用钱,将唯一的住房及宅基地卖给同村村民,全家租房居住。张某云多年患有风湿病、疝气,因贫困未按医嘱手术治疗疝气。长子韦某超已结婚,育有一子,靠打零工维持生计。次子即被害人韦某,在某知名房地产公司工作,收入较高,是家庭主要收入来源。韦某遇害,韦某革备受打击,精神恍惚,打工时不慎摔伤,颅骨、左跟骨等多处骨折,至今行动不便,生活更加困难。原审被告人未执行生效判决,没有赔偿。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经审查,认为韦某革、张某云因儿子被害,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生活困难,且愿意接受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决定发放救助金8万元。2021年12月16日,检察官将救助金送到救助申请人家中,韦某革激动得老泪纵横,当场亲笔写了息诉罢访承诺书。检察官再次与村干部、蓟州区民政部门沟通,建立动态帮扶机制。与乡村振兴局对接,针对其富有家禽养殖的经验,进行农业养殖扶持。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主动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信访人、易致贫户进行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检察官认真做好申诉人的释法说理和息诉罢访工作,充分用好司法救助等各种有助于化解矛盾的手段,解开申诉人心结,解决申诉人现实困难,使得具有信访风险隐患的申诉案件得以妥善解决。发放救助金的同时,协同乡村振兴局、民政部门进行多元化救助,积极推动长期帮扶政策落到见效,保障救助申请人老有所养。本案通过适当司法救助,使申诉人感受到党的温暖,司法的温情,检察的温度,是扎实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教育整顿的生动体现,是为群众做好事,解难题,“检察为民办实事”的有益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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