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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院制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0-04-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党组立足检察职能,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确保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市委、高检院和市检察院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统筹处理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关系,制定出台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为全市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有效应对疫情、及时复工复产提供优质高效、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服务大局意识,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充分认识新冠肺炎疫情预防控制工作的最新形势,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上级机关的部署要求上来,在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切实统筹处理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关系,主动服务、能动司法,不断探索完善服务保障企业高质量复工复产的新路径、新方式,为促进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坚决依法履职尽责,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优质检察产品 

  

  (一)严厉打击涉企犯罪,保障生产经营活动 

  

  依法严惩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破坏企业复工复产刑事犯罪。严惩借防疫为名暴力阻碍企业复工复产,扰乱企业生产秩序、干涉企业正常经营、强买强要企业防护物资等犯罪案件。加强对疑难复杂案件的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对违法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及违法取证等行为,及时予以监督纠正。

  

  (二)强化民行法律监督,营造公正法治环境

  妥善办理涉企民事行政案件,稳妥处理企业因债务纠纷、股权分配、知识产权特别是因疫情治疗、隔离以及企业停工停产引发的合同争议、劳资纠纷等民事、行政监督案件,依法监督人民法院违法或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复工企业合法财产以及错误采取执行措施、怠于执行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 

  

  (三)深化公益诉讼监督,确保防控工作效果 

  

  依法办理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等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突出防疫物资和食品药品类公益诉讼,积极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及不符合标准口罩等防护用品、虚假广告的公益诉讼案件,及时对生鲜、肉类市场检验检疫中存在的漏洞提出检察建议。

  

  (四)规范处理涉疫信访,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疫情期间充分发挥“12309”检察服务平台作用,构建“信、访、电、网”四位一体的诉求表达渠道,严格落实“来信来访件件有回复”要求,建立涉企信访申诉案件快速办理和绿色通道,对企业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密切跟踪负责,进行综合评估,优先受理、办理和答复,确保有诉必理、有案必查。

  

  三、主动延伸职能触角,不断提升工作质效,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精准法律服务 

  

  (一)严把法律政策界限,注重办案效果统一

  结合分院职能特点,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从服务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大局出发,既严格依法办案,又防止机械司法,避免不问效果“一刀切”。对生产防护服、口罩等重点防控物资企业的负责人、技术骨干等人员,坚持“慎捕慎诉”,最大限度降低刑事案件对企业复工复产的不利影响。

  

  (二)加大综合服务力度,精准对接企业需求

  依托“12309”检察服务中心,搭建全方位、全覆盖、立体式的检察综合服务平台,为复工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信息查询等高效便捷的服务。围绕企业合同纠纷、劳务纠纷等典型性、普遍性问题,靶向服务,耐心解答,提供量身订制化、菜单选择式的解决建议和检察产品,让企业专心恢复生产、放心经营投资。

  

  (三)完善办案衔接机制,形成综治保障合力

  加强与公安、法院和市场监管、卫生药监等行政执法部门的线索衔接、信息共享,加强与工商联、企业家协会、代表性企业的工作联系,收集分析企业复工复产后面临的各方面困难情况,及时向相关单位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推动实现司法服务精准化、便捷化,在疫情防控期间努力打造我院优质高效的检察服务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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