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盗窃罪、抢劫罪数额执行标准的意见
一、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6万元;“数额巨大”是指盗窃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是指盗窃数额在40万元以上。
二、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数额巨大”是指抢劫数额在6万元以上。
三、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3年6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