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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听证员选任公告
时间:2022-04-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听证员选任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面向社会公开选任听证员3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3.年满23周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

4.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原则上为天津市。

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德高望重的基层群众代表和法学、医学、经济学、理学、工学等专业人士可优先选任。

(二)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

4.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被取消过听证员资格或在听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7.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二、听证员的权利义务

(一)被选任的听证员受邀参加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组织的听证会,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发表听证意见。

(二)听证员依法享有参加听证活动、独立公正发表听证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同时,积极履行听证义务,遵守本院听证纪律,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情形。

(三)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交通费、食宿费、劳务费等费用,依据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任期规定

听证员的任期一般为5年,实行动态管理。任期内,经本人申请或出现不符合听证员任职条件、不能履行听证员职责等情形时,按规定程序出库。

四、报名方式

1.主动邀请:根据工作需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将视情况主动邀请符合听证员资格条件的人员。

2.单位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推荐公民担任人民听证员的须征得公民本人同意。被推荐人需填写《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听证员报名推荐表》(加盖所在单位或所在社区公章),提交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扫描件和1寸免冠彩色照片电子版。

3.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公民,本人可直接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需填写《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听证员报名登记表》提交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扫描件和1寸免冠彩色照片电子版。

报名材料可直接送交或邮寄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综合业务部案件管理大厅(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816号,邮编300101)。报名截止日期以邮戳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4.报名时间:2022年4月22日--2022年4月30日工作日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

 

5.咨询电话:022-87738207。

五、资格审查和任命

(一)审核考察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将按照选任条件的要求,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通过的人员组织考察。考察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二)任前公示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通过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拟任命听证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三)选任公布

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我院作出选任决定,向社会公布选任结果,并制作、颁发听证员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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