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制作的下列法律文书,应当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
(一)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已生效的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
(二)不起诉决定书;
(三)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在该系统发布的其他法律文书。
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线以来,我院共公开法律文书88份,其中包括起诉书65份,不起诉决定书11份,抗诉书2份,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