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
(检察业务管理部门)案件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天津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天津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检察业务管理部)受理范围如下:
(一)侦查监督类案件
1.审查逮捕案件;
2.不批准逮捕复议、复核案件;
3.立案监督复议、复核案件;
4.提请批准、批准(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
5.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案件;
6.侦查活动监督复查案件;
7.侦查活动监督复查结果的审查案件;
8.侦查监督报请核准追诉案件;
9.侦查监督请示案件;
10.商请公安机关督促立案监督案件;
(二)公诉类案件
1.一审公诉案件;
2.不起诉复议、复核案件;
3.直接立案侦查不起诉审批案件;
4.二审上诉、抗诉案件以及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件(控申部门受理的申诉案件除外);
5.法院决定再审案件;
6.未成年人特别程序案件;
7.强制医疗申请案件;
8.强制医疗启动监督案件;
9.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
10.没收违法所得启动监督案件;
11.证据合法性调查案件;
12.职务犯罪一审判决监督案件;
13.公诉报请核准追诉案件;
14.撤回抗诉复议案件;
15.指定管辖审查案件;
16.公诉请示案件;
(三)民行类案件
1. 非控申部门受理的对行政机关不当履行职责的监督案件;
2. 非控申部门受理的对民事、行政生效裁判、民事调解书的监督案件;
3. 非控申部门受理的跟进监督案件;
4. 非控申部门受理的复查纠正案件;
5. 非控申部门受理的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
6. 非控申部门受理的对审判程序中违法行为的监督案件;
7. 非控申部门受理的支持起诉案件;
8. 民行请示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