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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材料须知
时间:2020-02-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民事、行政案件申请监督提交材料须知

一、监督申请书(本文书不得涂改;书写格式详见附件一)

、身份资料

监督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监督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要求人像、字迹清晰可识别。

三、法律文书(可递交复印件)

一审、二审、再审等本案全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法律文书上不得有个人书写的字迹。如对文书内容有不同观点,应在监督申请书事实与理由中写明。

、证据材料及清单(如一审、二审庭审笔录或询问笔录。可递交复印件)

、委托手续(应当为原件,无代理人无需此项)

(一)除提供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或护照、台胞证、军官证等)复印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3.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如结婚证复印件、出生证复印件、同户籍的户口本复印件、户籍证明等);

4.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5.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二)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2.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3.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4.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六、《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权利义务告知书》(详见附件二,请自行下载打印填写完整)

七、《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当事人联系方式确认书》(详见附件三,请自行下载打印填写完整)

请监督申请人仔细阅读以下事项:

职能: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案件受理,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案件审查。

时效:行政案件申请监督时效,依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六条之规定。

审限:本院将于受理后三个月内对申诉案件作出决定,延长审限情况下除外。

当事人向检察机关递交的材料,检察机关不予退还,请递交前自行复制。

附件1



附件2



附件3_页面_1



附件3_页面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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