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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推动检察工作理念与方式转变
时间:2015-04-07  作者:李国宝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全面部署,开创了全新的信息化执法办案模式,对检察机关工作理念与方式的现代化转型具有历史性推进意义。正如曹建明检察长指出,在全国全面推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是检察机关执法方式的一次革命,必然对检察人员执法理念、执法能力带来挑战。技术手段建构工作模式,工作模式塑造工作理念与方式。检察机关构筑了以系统为核心,信息技术为支撑,案件集中管理等制度为保障,“全员、全面、全程、规范”应用为特征的新型执法办案模式,本文称之为“系统模式”。该模式彻底改变了原手工条件下封闭执法、粗放办案的旧模式,与之相依附的工作理念与方式必将随之消解;与信息时代相适应、符合法治建设要求、适应群众司法期待的新型工作理念与方式将随之建立。系统应用为检察机关工作理念与方式转变提供了根本动力和转型契机,概言之,这是一场检察改革背景下,办案模式转型带来的思想与行为“革命”。

   

一、系统与检察机关工作方式“革命”

    “系统模式”改变了过去检察工作方式中依赖人工、随意性强、管理粗放、封闭执法的局面,实现了执法办案信息化、规范化、管理精细化和阳光执法。

(一)信息化代替手工化

传统办案手段以手工方式为主,虽也运用计算机但局限于个人办公,未形成网络,案件信息仍以纸面形式存在,案件办理与审批主要靠人工。“系统模式”对办案流程进行了网络虚拟,实现了信息化与检察业务深度融合。

一是执法办案信息化。系统利用信息技术模拟检察机关办案过程,将检察业务分解为角色、权限、数据、流程等要素,将办案程序转化为案件办理和文书审批两种系统流程,将主要执法步骤和环节设置为案件办理节点,把办案产生的数据归纳形成案卡,模拟检察人员办案设置“提案共享”、“文书一键生成”等功能,减少重复劳动。系统犹如一张联结各业务部门与全体办案人员的网,给每个干警配置不同角色、赋予相应权限,并通过程序环环相扣、相互联结,提升了办公即时性与自动化水平,改变了以往“人找人、人等人”的局面,有效节约了时间与人力成本,提升了工作效率。

二是监督管理信息化。通过系统,检察机关实现了对执法办案活动实时监督和全程控制,把执法管理和监督制约的触角深入到每一起案件、每一个执法环节,彻底扭转了过去手工办案条件下信息不公开,自身监督信息来源窄、途径少、监督滞后的被动局面,解决了传统管理方式管不了、管不好、管不到的问题。

三是案件公开信息化。系统部署应用后,检察机关全部案件信息存在方式从纸面文字变为信息数据,为检察机关全方位、大范围公开案件信息奠定了基础。目前,检察机关正在全面发展电子检务工程,系统在该工程中具有基础和核心地位,为开展终结性法律文书上网、网上信访、信息查询等系统应用、提高检察环节司法公开水平提供了必要条件。

(二)规范化代替随意性  

系统模式将检察机关办案活动纳入固定的网络程序,形成了规范化、标准化的办案流程,促进了执法方式从随意性向规范化转变。

一是约束。系统内执法办案数据信息录入后不能随意更改,尤其是被作为统计数据后,其修改必须依照《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履行相应手续。而办案人员在权限内的修改,也将在系统中留下相应的信息痕迹,促使办案人员执法行为变得审慎。执法信息修改删除的严格性,体现了检察机关执法的严肃性,有效约束了以往个别执法人员执法任意性、随意性的习惯。

二是控制。系统依据法律为执法办案设定了硬性执法标准,对每个执法环节设置明确的流程指引和预警,把执法规范的“软约束”变成了网络运行的“硬要求”,保障办案流程规范,杜绝任意性执法,避免工作疏忽遗漏,防止违反诉讼程序、期限办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标准不统一、执法程序不规范、规定制度不落实、选择性执法、任意性执法等问题进行了釜底抽薪式解决。

三是制约。一方面,系统将案件受理、分配、办理等不同办案环节,侦查、批捕、起诉、诉讼监督等诉讼流程分别由不同部门办理,前后步骤之间形成有力的制约。另一方面,系统设置独立的案件管理系统,形成了专门的“管理之手”与“服务之窗”,通过集中受理、统一分案、统一案件进出口,形成阻断不当干预的“防火墙”,消除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产生的管理根源。

四是倒逼。系统部署应用促进了检察干警规范化执法方式的养成,“领导不适应就失去指挥权,干警不适应就失去工作权”的观念深入人心,掀起了人人学习、应用系统,主动适应新执法方式的热潮。

(三)精细管理代替粗放管理

系统促进了检察机关管理方式由粗放到精细转变。系统建构了一个精细化管理平台,将以前不受重视、容易忽略而往往问题多发的环节通过程序设置加强管理,消除了管理空白与盲点。

一是案件管理精细化。系统专门设立案件管理平台,案管部门依据系统设定的类型与条件,实行案件统一受理;案件按规则实行统一分配,严格承办人确定与变更;根据法定时限与程序,实行全程、实时案件流程监控与预警;统一案件出口,严格结案审核,严防不合格案件流出检察机关。

二是涉案财物管理精细化。系统设置了专门的涉案财物管理模块,实现了涉案财物从案件进入检察机关到办结流出全程管理透明规范。系统设置了涉案财物入库登记、在库管理、出库登记等程序,通过案管部门与办案部门互相监督以及涉案财物暂用等严格的手续,保障涉案财物管理安全规范,消除管理不到位造成财物遗失、挪用、处置不当等情况。

    三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管理精细化。系统设置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管理模块,通过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申请登记,业务部门审批,接待情况登记等细致的管理制度,有效解决了“阅卷难”等问题,彻底改变了以往接待随意化、权利保障不力的局面。  

 (四)阳光执法代替封闭执法

 传统模式下,各办案主体独自办案,过程相对封闭,缺乏信息公开渠道。“系统模式”打破了封闭执法空间,形成了公开的阳光执法环境。

  一是内部公开。系统打破了手工办案模式下封闭执法的“黑箱”,在工作流水线上装上了监管“摄像头”,形成了一个“透明化”的执法环境。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执法信息均记录在系统中,每一次执法、每一步操作、每一个决定都时刻暴露于案件管理部门、院领导和上级机关实时监控之下改变了过去执法信息只能等案件报批或者办结归档后评查时才能为监管者了解的情形。

二是外部公开。系统为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外部公开提供了基础数据信息。案件信息由原来纸面上的文字变为网络中的数据,为“案件信息公开系统”提供了数据库,成为了对外信息公开的源头活水。以系统为基础开发的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实现了案件流程信息互联网查询、终结性法律文书网上公开、重大案件信息网上发布、辩护与代理网上预约申请,保障了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创造了人民群众可视、可触摸、可直观感知的公平正义。

 

二、系统与检察机关工作理念转型  

系统模式为涤荡与传统办案模式相伴相生的部分检察人员存在的落后执法理念,建构符合时代发展与法治要求的新理念提供了技术支撑和制度保障。

(一)系统贯彻了程序正义理念

系统将程序正义理念诸项要素贯彻于系统设置的方方面面,为彻底扭转“重实体轻程序”观念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是系统自始至终贯彻了程序法定理念。系统运用信息技术将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确定的司法程序设置为系统中的办案程序,将纸面上的法律设置为系统中的“规定动作”,消除了手工办案模式下规避、忽略或者遗漏特定程序的现象,将程序法定的理念贯彻到了执法办案的实处。

二是系统自始至终贯彻了程序中立理念。系统将案件受理、分配、预警、审核、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等与案件办理利害相关的程序事项与办案部门相分离,交由与办案无利害关系、具有中立地位的案管部门的负责,保障了案件受理、管理等工作的中立与权威。 

三是系统自始至终贯彻了程序参与理念。程序正义要求受实体处理结果影响的各方主体具有参与结果形成过程的权利。系统将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参与权如申请阅卷、申请会见、申请约见办案人、提交证据材料、听取辩护意见等固化为系统程序,明确了办理流程,案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由业务部门办理,保障了诉讼参与权。

四是系统自始至终贯彻了程序公开理念。系统中案件受理、提交申请、流程结束等每一个程序,凡需要有回复结果的,均配置了系统文书,确保结果向程序参与者公开。此外,案件办理与管理平台一体同构,并与案件信息公开系统联结,实现了办案全程对内公开和办案过程和结果对外公开。

(二)系统强化了保障人权观念

    系统为纠正“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观念,强化人权保障理念提供了技术支撑。

一是系统贯彻了诉讼权利保障观念。系统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管理工作从业务部门分割出来,设置为独立的业务模块并由案管部门负责,实现了对诉讼权利保障的流程化监督与管理。通过系统保障,检察机关树立了保障诉讼权利是应尽的职责的观念,肃清了“重案件办理轻诉讼权利保障”等落后观念、铲除了视“保障诉讼权利为恩赐”等“官本位”观念存在的土壤。

二是系统落实了司法为民理念。系统的部署,拉近了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保障了人民群众“接近司法”的权利。系统应用实现了业务信息数据化,为及时、准确公开案件信息、接受人民群众查询提供了畅通渠道,充分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系统增强了检察一体理念

系统改变了检察机关一定程度存在的各自为战、分散执法的观念,强化了检察一体理念。

一是依托系统,检察机关内部联系变得空前紧密。“系统模式”建构了四级院互联互通的一体化网上办案平台,将检察干警、各内设部门、各级检察机关搬到网上,各个干警担负的角色组成了系统中一个个“点”,各业务条线构成了系统一条条“线”,高检院、省、市、县四级院形成了一层层“面”,并通过角色权限、系统流程相联系,全国检察系统构成了一个“有机体”,给全体干警以“检察一家”的直观感受,形成了高检院统一领导下全国检察机关共下一盘棋的局面。 

二是依托系统,检察业务实现了一体化运行。系统改变了原来各地区、各个院业务分散运行的局面,打通了原各业务条线分割造成的信息壁垒、联结了全国上下各院之间由于层级与区域分割造成的“信息孤岛”,将原来分散、独立的办案体系联结成一个整体,将原来各个院内部相对独立的办案过程,变成了统一系统内整体流程的一个个组成部分,形成全国检察业务融为一体的格局。

三是依托系统,检察机关整体战斗力得以充分发挥。系统打破院际、层级界限,犹如一张神经网络,消除了决策者与办案一线、上下级院之间的时空距离和层级限制,为领导掌握检察工作形势和科学决策提供直接、全面、客观、即时的信息,避免了人工统计周期长、人力耗费大、数据误差多乃至虚报瞒报数据不实的弊端;同时,决策可以直接讯速传达落实,消除了层层传达带来的信息失真与管理失灵。 

(四)系统落实了监督者自觉接受监督意识

系统强化了内部监督,贯彻了“监督者更需要自觉接受监督”的理念。

一是实现了办案与监管同步,提升了干警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在系统中,案件办理平台同时是监管平台,案件从受理到办结全程网上运行,院领导与案管部门根据权限可以可随时查阅案件办理信息,了解案件进度,分析案件事实证据,监管与办案实现同根、同源、同时、同步,彻底破解了原办案模式下自身监督制约信息来源窄、途径少、监督滞后的被动局面。

二是实现了检察权构造的“管办分立”,从制度上确定了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理念。系统设置了独立的案件管理程序,从案件受理、案件分配、流程监控、结案审核,对案件进出口、办理期限程序、办案人选择等形成了一系列程序制约,成为约束检察权运行的重要制度“笼子”。

 

三、工作理念与方式转变:挑战与对策

以“系统模式”推进工作理念与方式转变,是检察机关工作模式的整体转型过程,是干警工作习惯养成的长期实践过程,是检察体制与检察权运行方式的系统改革工程。系统部署只是工作理念与方式转变过程中“破局”的第一步。正如曹建明检察长指出,系统在使用初期,需要有一个调整和适应过程,甚至会给当前执法办案带来不便乃至“阵痛”。

笔者认为,目前系统应用整体上处于人与系统“磨合期”,系统升级“完善期”,新旧执法习惯“转换期”,新型工作理念与方式“塑造期”。为保障系统应用顺利推进、推动工作理念与方式转型,有必要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

(一)挑战:转型约束因素分析

1.现实条件

现实条件是决定转型过程的客观因素。只有具备现实基础,才能避免出现管理学上“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规避“显规则”、运行“潜规则”现象;否则就会使系统应用与检察工作实践处于紧张关系,系统对转型的促进作用遭到消解。工作理念与方式转变是检察机关集体行为模式的一次变迁,现实条件需从个体与组织两个层面把握:  

个体层面上,要求干警具备与信息化相适应的意识与能力。没有干警对系统的熟练掌握,系统转变工作理念与方式的作用就会落空;相反会成为传统办案模式“额外的程序负担”,会不可避免出现线上、线下“两张皮”现象。由于信息化水平不平衡,系统上线时间紧、更新升级快、培训时间短,传统办案习惯存在惰性等因素,部分干警依然不适应新型办案模式:存在“不想用”的苗头、“不愿用”的惰性、“不会用”的担忧;对系统使用管理责任认识不清,存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是“案件管理系统”或“案管部门的系统”的观念,未将系统应用能力与办案技能一样作为基本业务能力,有问题直接请案管或者技术部门处理,对下级部门不积极履行指导职责;对系统功能存在误解,认为系统束缚了干警机动性,影响了效率,开放化办案环境不利于保密等等。实践中,个别地区存在频繁变更承办人削弱轮案规则、代为操作、大量删除案件、个别业务部门所有案件均为同一承办人等现象。 

组织层面上,要求检察机关完善与系统运行相配套、部门间权责清晰、运行顺畅的制度。曹建明检察长指出,系统部署应用是一项事关全局的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重大决策。系统覆盖检察业务方方面面,需要不同层级、部门、角色协同配合,各环节相互衔接继承,任何一环任何一个点出现问题,都会影响检察工作整体与全局。因此,要使系统顺畅运行,必须理顺上下级院,业务、案管、技术、办公室、监察等内设机构的职责权限,确保系统使用、管理、监督、维护、保密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2.系统功能

    强大而易用的系统功能是约束转型进程的主观因素。 只有满足工作需要、符合办案实际,系统才能得到主动运用,促进转型的作用得以激活。

一是要满足提升办案能力与管理水平需要。当前系统功能比较完备,同时也存在一定局限:一是管理监督功能主要体现在程序上,对办案时限、流程提示监督作用明显,但难以深入实体,监督效果弱化;二是统计分析的智能程度需进一步提升,系统保障了数据客观权威,但仅限于常规指标分析,有部门反映“简单加减乘除法”式数据分析,不能满足深度应用需要,难以实现“同案不同判”、类案监督比较分析等需求;三是工作方式信息化方面,当前信息网上录入、案件网上办理得以实现,但网上监督、网上质量评查与考评还有待加强,办案人员乃至检委会网上学习、网上研讨、网上决策未能实现。

    二是要符合执法办案实践要求。系统的实用性与易用性还有待提升:一方面,系统功能完备也带来了程序与操作复杂的问题,案卡数据、审批权限、操作流程等较为复杂,有违提升工作效率的初衷;另一方面,程序设置需更加贴近办案实际,例如自侦案件办理具有突发性,对程序灵活性要求较高,难以用批捕、起诉的办理方式设置程序。

3.检察改革   

检察改革构成约束转型进程的制度环境。系统部署应用是检察管理体制、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的一部分,必须与检察整体改革相协调。

一是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系统作为办案平台,必须与检察权运行机制相一致。办案责任制改革把“办理者决定,决定者负责”的理念融入检察改革当中,强化了检察权的司法属性,削弱了行政化运行管理方式。而当前系统是以“三级审批制”办案模式为基础构建,因此系统的办案、管理、监督等程序需要随着改革深入进行适时调整。

二是案件管理改革。系统是案件管理的重要依托,要实现案管部门管理、监督、服务、参谋的职能定位,避免沦为“大内勤”、“二传手”。目前系统设计上,统计、评查、考核、监督等手段相对缺乏,与完成上述目标的需要存在较大差距;同时,实践中存在事务性与专业性工作相混杂,案管干警淹没于大量的事务性工作之中,难以实现队伍专业化。

三是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关系干警权力、责任、利益的重新划分,直接影响各部门定位与干警履行相关职责情况。例如,检察技术队伍负责系统日常运行维护,关系着保障网络不断、业务不停、数据不丢的重要职责。但由于定位不清,造成干警向业务部门流动多,导致人员缺乏、能力不足、工作负担重等一系列问题。

(二)对策:加快工作理念与方式转变的思考

1.提升干警能力、完善制度,夯实系统应用的现实基础

首先,组织实施上,将系统应用建成“一把手工程”。纳入到检察事业总体中考虑,由检察长亲自组织,完善相关制度、协调部门关系、带头规范使用系统,将检察长权威转化为系统推进动力。

其次,提升干警能力上,建立长效培训考核机制。适应系统升级频繁情况,将系统操作能力培训考核常态化。将系统操作能力作为考核评价干警素能的重要内容。将系统操作能力作为执法办案必备能力,考核不合格暂不参与办案。

再次,建立健全制度上,一是明确各部门责任,重点是增强业务部门本业务条线系统使用和管理“第一责任主体”地位及对下级部门履行指导管理职责的意识。二是建立执法检查与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执行《系统使用管理办法》,彻底消除违规行为,尤其是违规扩大权限配置、违规将系统权限交他人使用、不依规履行监管职责、拒绝接受监管、擅自修改系统配置等行为。三是建立网上案件监督管理和巡查制度,形成全覆盖的监控体系,将系统使用管理情况纳入考核。

2.加大调研与研发力度,完善系统功能

实现系统操作与办案需求完美结合,要“边应用,边完善,边提高,不断增强软件的适用性与易用性”。实现系统从“看起来很美”到 “很美很实用”转变。

一是完善工作交流与联络机制,加强调研。现有微信平台、在线交流平台中案管、技术部门干警参与较多,要调动基层干警特别是业务部门干警参与,直接了解办案需求、相关困难与完善建议。定期开展系统功能调研,加强对某些业务部门的专项调研,促进系统完善。

二是强化新技术应用,开发完善系统功能。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应用,深度开发系统数据资源,发挥参谋功能;依托系统加强“网上检察院”建设,实现业务办理、管理、监督、决策全程网上办理。

3.顺应检察改革趋势,及时调整完善工作模式

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检察权运行机制与各项管理制度尚未定型。以系统为核心的工作模式也必须顺应改革要求,及时作出调整。要按照司法权运行规律调整系统设置,削弱相应审批环节,增强监督与考核评查功能。要根据案管部门需要,充实统计、评查、监督等手段。要顺应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将事务性工作与专业性工作分离,建设专门的技术队伍与案件管理队伍。

 

参考文献:

1.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指引手册》编写委员会:《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指引手册》,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年12月第1版。

2. 曹建明:《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部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http://www.gj.pro/gj/cms/web/dept_tyrj.jsp?deptid=统一软件工作情况&ColumnID=677&html=column_bgt.jsp2014年10月1日访问。

3. 王晋、刘志远:《<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解读》,载《人民检察》2013年第22期。

4. 赵志刚:《在全国检察机关电子检务工程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http://www.gj.pro/gj/cms/web/dept_dzjw.jsp?deptid=电子检务工程&ColumnID=710&html=column_bgt.jsp2014年10月1日访问。

5. 吴鹏飞:《扎实做好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试点工作》,载《检察日报》,20131118日第003版。

6. 张国强:《办案组织模式创新是必然趋势》,载《法制日报》,2013年7月11日第010版。

7. 李月明:《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在初期使用中的几点认识》,http://sn.ce.cn/zt/zfzz/zfgd/201407/11/t2014111642294.shtml, 2014年10月1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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