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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律师代理制度的构建
时间:2015-06-28  作者:唐守东  新闻来源:  【字号: | |

申诉制度在当代世界各国普遍受到重视,逐步发展为一种新型的非诉讼救济机制,并向多种行业和领域拓展,显示出新的社会治理模式对现代传统体制、理念、程序和技术等多方面的跨越和发展。申诉权利作为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具有重要作用。申诉权利的正确行使有利于更好的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廉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办理申诉案件是检察机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司法工作流程,而具体到申诉中的刑事申诉检察则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和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的职能活动,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救济程序的重要环节,承担着权利救济保障、司法活动监督、自身执法监督、社会矛盾化解等多重职能。因此,刑事申诉检察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最后一道关口,对于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恢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依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六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详细列举了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的管辖范围,进一步确定了刑事申诉检察的职能定位和主要职责。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因此,作为涉法申诉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申诉律师代理制度逐步成为未来刑事申诉的重要制度,笔者在明晰刑事申诉律师代理制度的重要性与可行性基础之上,分析当前构建刑事申诉律师代理制度存在的现实问题,并妥善解决问题,构建高效便民、充分维权的刑事申诉律师代理制度,以期对未来刑事申诉律师代理制度的发展有所裨益。

一、 刑事申诉律师代理制度的重要性与可行性

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目前正处于多项新增职能的发展期、规范执法的转型期,面对繁重的工作任务,面对社会和舆情高度关注的敏感冤错案件,面对不少突出困难和问题,迫切需要加强领导和机制改革。而刑事申诉律师代理制度的建立能够更好地应对困难和挑战,发挥重要作用。

(一)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工作效率。鉴于申诉人在刑事申诉上的非专业化,刑事申诉由当事人办理存在着效率过低的情况,在申诉材料的准备上以及申诉理由的阐述上都不够全面。相反,刑事申诉律师代理制度中,律师熟悉他所代理的案件的整个过程,能够讲明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能够从案件的事实、适用法律和法定程序等方面指出错误所在,对检察机关正确办理案件有参考意义,能够提高工作效率,节省司法资源。

(二)保全新证据,维护申诉人权利。在刑事申诉流程中,证明案件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是否有错误可能的,其中最重要的审查方面就是“申诉人是否提出了可能改变原处理结论的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可见新证据的提出对于申诉人申诉权利的行使和最终申诉结果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鉴于刑事证据标准的严格性,基于此,刑事申诉律师代理制度从法律层面出发,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和职业素养,能够更好的发现新证据、保全新证据,更好的维护申诉人权利。

(三)促进申诉人心理转化、息诉罢访。刑事申诉律师代理制度中的律师代表的是申诉人的利益,因此能够从代理律师的角度出发,使申诉人对申诉的结果有合理预期。能够更好的贯彻落实申诉风险提示制度,引导申诉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维护权益。刑事申诉律师代理制度能够促进申诉人更好的做好心理转化工作,能够耐心细致的为代理人做好释疑解惑、析法说理工作,妥善解决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实际问题,促进案结事了人和。进而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实现刑事申诉案件的依法终结。

(四)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保证公正司法。刑事申诉律师代理制度是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通过律师为司法案件申诉人依法代理申诉,既可更专业地发现司法不公,又可帮助说服当事人息诉罢访,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一项具体措施,是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这一设计有望成为中国诉讼律师的第一个法定代理业务,如果顺利推行并取得较好效果,将为今后扩大推行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部安排律师 (包括法律援助律师)代理等若干律师法定代理业务积累经验。

另外,结合司法实践,如今民事、行政申诉律师代理制度已经初见端倪,并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 《上海长宁区司法局与长宁区检察院建立民事行政案件代理申诉联系制度》、《山东平邑:推动律师代理民刑申诉制度》、《山东费县采取多项举措建立健全民行申诉案件律师代理绿色通道》等一系列成功经验为刑事申诉律师代理制度的借鉴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借鉴。另外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为例,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共办理刑事申诉30件,其中律师代理8件,此类案件办案效率高,平均审查复查时限仅为28天,而且很好的起到了息诉罢访的效果。

二、 刑事申诉律师代理制度的现实问题

当前我国刑事申诉律师代理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其一,申诉人本身对律师代理刑事申诉的态度莫衷一是,既源于在申诉之前程序存在律师代理未达到当事人满意的情况导致申诉人对律师代理制度普遍不满,再次委托律师代理申诉主观上缺少可行性;另外部分申诉人还存在自身经济条件相对较差,聘不起律师的情况。其二,特殊情况下刑事申诉律师代理制度缺乏法律支持。如服刑人员身在监狱而提起申诉的情况,《刑诉法》第九十六条只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相关的《律师法》和《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在申诉提起之后会见该服刑人员充分了解案情上均未作出充分的规定。其三,检察机关与司法局没有建立相关的辅助制度配套刑事申诉的律师代理制度,导致刑事申诉律师代理制度的构建缺乏相应的制度支撑。其四,从检察院刑事申诉的视角出发,检察院自身的软硬件建设亟待加强,以便为刑事申诉律师代理制度的展开提供充分的土壤和基础。

三、 刑事申诉律师代理制度的构建

针对上述问题,未来刑事申诉律师代理制度的构建主要围绕 “权利成立——权利行使——形式限制——制度构建——权利完善”这一主线,加强法制宣传尤其是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可行性和重要性的宣传,构建检察院和司法局的双层联动机制,完善复查刑事申诉案件“两见面”制度,提供充分法律保障。促进刑事申诉律师代理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第一,加强法制宣传,明晰刑事申诉律师代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可行性。尤其结合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关于刑事申诉律师代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提高申诉人的认识,同时为一些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逐步构建利民便民的刑事申诉律师代理制度。

第二,为刑事申诉律师代理制度的正确构建和实施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尤其是为上文提到的特殊情况下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存在的困境之化解提供充分的法律支撑,针对上诉问题,建议修改相关法律规定,增加服刑人员申诉权利律师代理的依据。如建议司法部修改《暂行规定》,在第四条加上一项:接受罪犯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这样,就弥补了漏洞,使律师在代理刑事申诉案件时,不论是接受服刑人员本人的委托,还是接受其近亲属的委托,都可以及时会见申诉人,提高代理工作的质量,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申诉中的作用。针对其他涉及刑事申诉的法律法规,促进相关法律法规与该制度顺利接轨,并逐渐发挥其作用。

   第三,构建检察院和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双层联动机制,建立刑事案件代理申诉联系制度。从检察院刑事申诉制度出发,刑事申诉律师代理制度的构建尤其要发挥检察院和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重要作用。建立双层联动机制,相互配合。刑事案件代理申诉联系制度在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和司法局管辖的律师事务所范围内建立,由法律援助中心和各律师事务所推荐一批品行端正、业务优良的同志,经司法局同意后担任联络员。联络员在司法局和检察院的指导下开展刑事申诉工作,同时针对经济条件不好的申诉人,法律援助中心可以推荐联络员代理刑事申诉案件。

第四,检察院自身要完善刑事申诉检察律师接待的配套制度建设。在软件建设上,一是坚持和完善复查刑事申诉案件“两见面”制度,深入推行申诉权利告知和风险提示制度,促进代理律师和当事人合理预期申诉结果、正确对待案件结论。第一次见面在申诉案件受理后,申诉代理律师会同申诉人配合案件承办人的调查,详细了解案件的前因后果及诉讼过程。第二次见面在申诉结果宣布上,检察院向代理律师及申诉人宣布申诉结果,释法说理,妥善充分解释申诉结果作出的原因和依据。二是积极运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开展办案工作,进一步规范办案操作流程,完善案件管理制度,强化全程动态监督,促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促进案件公开,使刑事申诉代理律师充分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同时加强案件的公开审查力度,做到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

在硬件建设上,在控告申诉业务部门增设律师会见室和约谈室,便于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员及时了解案情,更利于代理律师及申诉人更好的了解案件进展情况。

综上,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里程牌和领航标。从检察院的视角出发,针对刑事申诉律师代理制度的建设,更应该以上诉措施为契机,查缺补漏,促进检察院刑事申诉的开展,更好地维护申诉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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