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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的法律规定与释解
时间:2016-03-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罪    名】单位行贿罪

【刑法规定】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罪名释解】根据本条的规定,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具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单位行贿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单位行贿而获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即以单位名义行贿,实际上个人中饱私囊的,根据本条规定,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三百九十条有关行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对于单位行贿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以案说法】

案例一:某人寿中心支公司单位行贿案

20074月至20083月,某人寿中心支公司在委托某银行鞍山分行代理销售保险过程中,为提高公司经营业绩,原某人寿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边某授权批准原某人寿中心支公司银保部经理白某用假发票套现,分发给5名银保部门客户经理董某、赵某、魏某、李某和李某某,由这5人以展业费的方式向某银行一线柜员支付帐外回扣,累计达107万元。同时,白某为某人寿中心支公司在某银行鞍山分行开展业务,向该行公司业务处副处长关某行贿10万元,向某银行铁东支行副行长何某行贿4万元,向业务部副经理刘某行贿3万元。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某人寿中心支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120万元;白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9个月,边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董某等5人犯单位行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单位行贿案

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洛某于2003年至2007年期间,为公司在项目土地的取得、规划调整、土地出让金缴纳、占地补偿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原某市规划局局长蒋某等人行贿美金16.3万美元和人民币32.7万元。其中,向原市规划局局长蒋某行贿美金1.3万美元和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购物卡,向原市某区区长黄某行贿美金4万美元、人民币2万元,向原市规划局副局长梁某行贿美金3万美元、人民币2000元,向原市国土局副局长王某某行贿美金3万美元、人民币10万元,向原市规划局编制处处长顾某行贿美金1万美元,向该市某区国土资源分局局长王某某行贿美金4万元、人民币19.5万元。此后,洛某所属公司在项目上通过调整规划,其建设规模增大(从46万平方米调整到了206万平方米)。洛某所属公司对该市某区修公路占用的60.2亩土地按97.8万元/亩的标准,获得了某区政府占地补偿款项共计5868万元,实际上,每亩土地成本费为66万元,公司应当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应为3973.2万元,公司实际获取不正当利益1894.8万元。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洛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6个月。

案例三:某科技公司单位行贿案

王某原系某市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2005年至2009年间,为争取某市地税局的政府采购项目,王某通过朋友张某介绍认识了地税局负责耗材采购的副处长彭某。并由张某(另案处理)在中间运作,请托彭某(另案处理)在招投标等方面违规提供帮助,先后给予彭某好处费97万余元。东城法院判决认定,某科技公司及其负责人王某均构成单位行贿罪,对某科技公司判处罚金30万元,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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