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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的法律规定与释解
时间:2016-03-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罪    名】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

【刑法规定】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罪名释解】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这里所说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管理、使用、保护国有资产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是指由单位负责人决定,或者单位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分给单位所有职工。如果不是分给所有职工,而是几个负责人暗中私分,则不应以本条定罪处罚,应以贪污罪追究私分者的刑事责任。3、集体私分国有资产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私分罚没财物罪的规定,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处罚。

【以案说法】

案例一:某国企高管私分国有资产案

2003,随着国有企业改制在全国的铺开,原全民所有制的某市高亭司煤矿经批准进行了企业改制。20053,该煤矿正式注册成立为某市高亭司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性质为国有参股。为牟取私利,20054, 公司董事长李某、财务部领导张某某与该公司其他领导成员黄某、蒋某等人在明知公司含有国有股份的情况下,擅自将公司所属的某矿区以1690.1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所得款项公司集体私分,其中含国有资产达438万余元。20058,该公司李某、张某某等人无视某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该公司国有股权界定的批复,擅自将公司股权转让,所得转让款全部私分,涉案金额(国有资产)1600余万元。20114,某市人民检察院对李某、张某某以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依法进行了查处。

案例二:某就业服务局集体研究私分百万国有资产案

刘某某,原某省甲市就业服务局局长;金某,原某省甲市就业服务局副局长。在近三年的时间里,刘某某(另案处理)与副局长金某、于某集体研究,在财务科科长王某某、现金员王某、失业职工管理科科长赵某等人积极参与下,多次私分国有资产。

20066月,刘某某与金某、于某研究后,将就业局下属企业职业介绍中心资金15.8万余元以搞福利的名义,购置26台液晶电视集体私分,用虚假电脑耗材发票入账核销;20081月,3人再次研究,将从百货大楼套取本单位现金中的26万元以搞福利的名义集体私分;200810月,刘某某带领手下,将单位的网络建设专用款11万余元再次以搞福利的名义,购置摄像机进行集体私分,用软件发票在政府采购中心入账核销。20091月和3月,屡屡尝到甜头的刘某某等人,先后将账外款中的25万元和34万元以搞福利的名义进行了集体私分。前后共计5次,私分国有资产112万余元。金某还利用其副局长的职务,收受下属单位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中心贿赂的1.3万元人民币。案发后,赃款被收缴。2006年,赵某担任通化市就业服务局办公室主任期间,以虚开印刷费发票的手段,贪污1.1万元人民币。案发后,赃款被收缴。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金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个月,罚金2万元,犯受贿罪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于某、赵某、王某某、王某也被判处相应刑罚。

案例三:某交通局副局长私分罚没财物案

某市甲区交通局副局长任某某在分管周村超限超载检测站鲁堡动态检查点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2007年、2008年、2009年春节前后,收受超载车辆车主及车托赵某等15人所送现金15200元、购物卡2000元,不按规定对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和处罚,为他人谋取利益。20092月,任某某召集周村超限站鲁堡动态检查点工作人员文某等人商量决定采取不开票、少开票的方式,收取超载车辆车主现金,为检查点上夜班的工作人员发福利。20092月中旬至4月初,该检查点上夜班工作人员采取此种方式共收取16万余元并予以集体私分,其中,任某某分得2.2万元。

某市甲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任某某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私分罚没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赃款17.72万元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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