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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的法律规定与释解
时间:2016-03-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罪    名】 滥用职权罪

【刑法规定】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罪名释解】本条涉及两个罪名,即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

滥用职权行为和玩忽职守行为是渎职犯罪中最典型的两种行为,两罪具有以下共同特征:第一,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均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第二,两罪的犯罪主体均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三,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行为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犯罪。但两罪在客观方面有明显的不同: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或者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而使用手中的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玩忽职守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于滥用职权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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