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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案例选编之二:滥用教育管理权、招生权
时间:2016-03-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例一:徐某某等滥用职权案

徐某,原安徽某县教育局招生办主任;赵某,原安徽某县教育局招生办副主任。200612月,在组织某县高考报名工作中,徐某、赵某分别收受了该县某中学等8所学校教师和教务人员现金和购物卡2.38万元、1.23万元后,对该县12所中学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不全的1790余名考生擅自放宽报名条件,对无身份证的准许用户籍证明代替,对无毕业证的在班主任出具证明担保、学校加盖公章后全部放行。案发后,某县教育局招生办的违规违法行为引起了社会的强烈不满,当地有关方面通过自查自纠,取消了602名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的报名资格。同时,徐某、赵某的行为引发了当年高考大面积缺考的现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审理后,认定徐某、赵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分别对徐某、赵某判处了相应了刑罚。

案例二:韩某某滥用职权案

韩某某,原天津市某区教育局中学教育科工作人员。2006年,韩某某在办理某中学申报的58名外地学籍高中学生转学申请中,明知该批外地学籍高中学生有空挂学籍的情况,既不进行审查核实,也没有向领导汇报,即在报告上签署“请领导关照”的意见,并以某区教育局中学教育科的名义转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审批,违规将58名不符合条件的外地学生落入天津学籍,严重侵害国家学籍管理秩序。在20084月进行的高考报名资格审查中,上述学生中的39人因户籍不合格被取消参加天津市高考的资格,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后法院经过审理,认定韩某某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对其判处了相应的刑罚。

案例三:丘某滥用职权案

丘某,原湖北某县教育局人事股副股长。20019月,丘某在担任湖北某县教育局人事股副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明知其胞弟系刑满释放人员,且不具备招聘为聘用制干部的条件,仍隐瞒事实,知情不报,非法将其胞弟伪造的“聘干”资料一并夹在其他“聘干”人员中予以申报,致使其胞弟通过“聘干”资格审查并于200112月被录用为聘用制干部。案发后,丘某的胞弟于20035月被该县人事局取消其聘用制干部身份。法院审理认为,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录用刑满释放的胞弟为聘用制干部,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丘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对其判处了相应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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