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罗某等人滥用职权案
2008年8月至2009年12月期间,罗甲、罗乙、朱某、罗丙先后被广州某区人民政府大沙街道办事处招聘为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某分局执法队(以下简称“执法队”)协管员。罗甲、罗乙从2009年8月至2011年5月担任协管员队长和副队长,此后由罗乙担任队长,罗甲担任副队长。2010年8月至2011年9月期间,罗甲、罗乙、朱某、罗丙和罗丁(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便利,在上班时身着统一发放的迷彩服,臂上戴着写有“某街城市管理督导员”的红袖章,手持一根木棍,先后多次向多名无照商贩索要12元、10元、5元不等的少量现金、香烟或直接在该路段的“士多店”拿烟再让部分无照商贩结账,后放弃履行职责,允许给予好处的无照商贩在严禁乱摆卖的地段非法占道经营。上述人的行为导致该地段的无照商贩非法占道经营十分严重,几百档流动商贩恣意乱摆卖,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给周边商铺和住户的经营、生活、出行造成极大不便。由于执法不公,对给予钱财的商贩放任其占道经营,对其他没给好处费的无照商贩则进行驱赶或通知城管部门到场处罚,引起了群众强烈不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遭遇多次暴力抗法,数名执法人员受伤住院。上述四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和影响了该地区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城市管理和治安管理,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1年12月28日,广州某区人民检察院以罗甲、罗乙、朱某、罗丙犯滥用职权罪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2年4月18日,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罗甲、罗乙、朱某、罗丙身为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长期不正确履行职权,大肆勒索辖区部分无照商贩的钱财,造成无照商贩非法占道经营十分严重,暴力抗法事件不断发生,社会影响相当恶劣,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决罗甲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罗乙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朱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罗丙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
案例二:孔某滥用职权案
孔某,原兰州市某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2008年12月至2011年10月,孔某分管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的工作。2010年11月,兰州某公司违法将其位于某区的废旧厂房翻建为锅炉房,开工建设之初,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八中队(以下简称执法中队)就对此违法建设实施了查处。此事被孔某得知,因其曾接受该公司原物业经理的请托,于是,孔某打电话“拜托”执法中队队长放弃查处违建一事。最终,一处废旧厂房被建成一处面积约160平米的二层楼。2011年9月,兰州市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决定对某区五星坪街道的一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面积约400平方米,因拆除工作由孔某负责,当孔某姐夫出口请托“别拆”时,孔某便利用自己指挥强拆的职务之便,故意不履行职务,迟迟不执行此楼的拆除工作。
法院审理后认为,孔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滥用职权,干扰下级执法队员依法履行职务,并从中牟取私利,致使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并未得到有效的控制和处置,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和后果,严重损害了政府执法人员的形象,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对其判处了相应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