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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案例选编之五:农村基层干部滥用职权案
时间:2016-03-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例一: 陈某等滥用职权案

陈某,原系上海市某区四团镇推进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林某,原系上海市某区四团镇杨家宅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镇保工作负责人。 李甲,原系上海市某区四团镇杨家宅村党支部委员、村民委员会副主任、村镇保工作经办人。20041月至20066月期间,陈某利用担任上海市某区四团镇推进镇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的职务便利,林某、李甲利用受上海市某区四团镇人民政府委托分别担任杨家宅村镇保工作负责人、经办人的职务便利,在从事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负责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采用虚增被征用土地面积等方法徇私舞弊,共同或者单独将杨家宅村、良民村、横桥村114名不符合镇保条件的人员纳入镇保范围,致使某区四团镇人民政府为上述人员缴纳镇保费用共计人民币600余万元、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为上述人员实际发放镇保资金共计人民币178万余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陈某共同及单独将71名不符合镇保条件人员纳入镇保范围,致使镇政府缴纳镇保费用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市社保中心实际发放镇保资金共计人民币114万余元;林某共同及单独将79名不符合镇保条件人员纳入镇保范围,致使镇政府缴纳镇保费用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市社保中心实际发放镇保资金共计人民币124万余元;李甲共同及单独将60名不符合镇保条件人员纳入镇保范围,致使镇政府缴纳镇保费用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市社保中心实际发放镇保资金共计人民币95万余元。

2008728,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林某、李甲犯滥用职权罪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81215,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陈某、林某、李甲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了相应的刑罚。

案例二:马某某等滥用职权案

马某某,原安徽省颍上县某乡党委原副书记。20075月,马某某主持开会研究决定,由阜阳市某公司承建某乡街道改建工程。黄某以某公司名义与某乡政府签订了承建协议书。在没有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毕某某(黄某的丈夫)20079月开始施工。因居民高某某家(高某某、高某、张某某等人是同一家人)不同意拆迁,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协议。

2008423,在毕某某要求下,马某某、某乡乡长沈某某与某乡武装部长郑某某商定,实行强行拆迁。次日,在没有取得拆迁许可证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马某某、沈某某安排郑某某去拆迁现场。郑某某带着黄坝村村干部黄某某等人来到高家,双方再次协商失败。随后,毕某某指挥人强行把张某某等人架出住处,搬出高家室内物品,并让推土机强拆房屋。此后,高某某、高某等人多次到乡政府要求处理未果,致使高某于200852在某乡政府门前自缢身亡。同时,法院还查明,为承建工程,毕某某曾向马某某行贿4万元、向沈某某行贿2万元、向郑某某行贿2.1万元、向黄某某行贿3.1万元。此外,马某某、沈某某还收受过其他人贿赂款。

法院审理认定,马某某、沈某某、郑某某3人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罪并罚,分别被执行有期徒刑5年、3年、26个月,毕某某犯行贿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刑66个月。此外,黄某某、黄某等人也被处了相应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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