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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案例选编之八:政法系统相关人员滥用职权案
时间:2016-03-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例一:某县法院执行局局长康某某滥用职权案

康某某,原某县法院执行局局长。2008115,安徽省某县人贺某因桂某某欠其9万元现金一事向安徽省某县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在贺某的财产保全申请下,某县法院于2008116,依法作出了裁定,对桂某某的一套房产进行查封保全,并于200857作出判决,由桂某某给付贺某本息9868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3337元。贺某在200877向法院提出了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2022元。某县法院受理后通知桂某某在2008714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并指派时任执行局局长的康某某负责办理此案,20081020,康某某以被执行人桂某某的儿子李某系其执行局的同事为由,将此案报送安徽省某市中院。但因李某找到康某某,让其想办法解除被查封的房产,康某某徇情枉法,自己制作了解除查封的合议庭记录,并让合议庭其他两成员在笔录上签名。在某市中院指定某区法院执行该案前,康某某用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制定的裁定书解除了某县法院对桂某某房产的查封,最终导致此案无法执行。检察机关查证,20078月至200811月期间,在担任法院执行局局长期间,康某某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先后三次滥用职权,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诉讼保全的财产,至今无法追回,致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康某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决康某某3年有期徒刑。

案例二:某区法院法庭庭长殷某、法官万某某等滥用职权案

    殷某,原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某法庭庭长。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底至20063月间,殷某利用担任法庭庭长的便利条件,应一些车主要求,先后5次亲自或指使法庭工作人员编造事实、制作虚假民事裁定书,帮助车主在交通征稽部门办理车辆报停手续时“蒙混过关”,以达到免缴养路费的目的,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万元。万某某,原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法官。法院审理查明,20039月至20058月间,应一些车辆经营者要求,万某某先后5次使用盖有某区人民法院印章的空白裁定书,根据车主提供的车牌号码、停报时间等信息,虚列扣押事由和案号,编造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姓名,擅自制作民事裁定书,从而使车主拿着裁定书到交通征稽部门申请办理车辆停运或退运手续,达到免缴养路费的目的。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殷某、万某某的行为分别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判处了相应的刑罚。

案例三:某县看守所原所长袁某某、副所长朱某滥用职权案

  袁某某,原某县看守所所长。朱某,原某县看守所副所长。20067月,某县某村村民赵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送至袁某某管辖的看守所。赵某刚被送至睢宁县看守所收押室时,目光呆滞,不说话也不回答问题,被怀疑有精神病而遭拒收,后办案民警出示了卷宗中所附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证明赵某没有精神病时,才被勉强收了下来。但是,赵某的上述状态仍不能让看守所的管教人员放心。当时负责管教的看守所副所长朱某向所长袁某某提议,将赵某“手脚连铐”。袁某某忽视公安部禁止“手脚连铐”的规定,不假思索就批准了朱某的提议。(手脚连铐这种械具使用方法,因为可能给在押人员造成一定的人身伤害,有违人道,被公安部的相关条例和规定明令禁止)。赵某在被违规使用手脚连铐三天后死去。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袁某某、朱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分别对其判处了相应的刑罚。

案例四:某地派出所原所长李某、教导员刘某某、民警王某某等滥用职权案

  李某,原某地派出所所长。刘某某,原某地派出所教导员。20097月起,时任某地派出所所长李某与时任某地派出所教导员的刘某某商议,通过给民警高额提成的方式鼓励民警违规罚款,以此来筹集经费。在经济利益驱动下,该派出所民警王某某、张某与辅警孙某某、社会闲散人员付某某利用色情场所的卖淫女引诱嫖客,再将嫖客抓获进行处罚,而对卖淫女及色情场所不作处罚。李某等人的这种做法,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李某和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过节费和看望上级领导等名义,侵吞私设“小金库”内的大量资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刘某某、王某某、张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伙同孙某某、付某某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属共同犯罪;李某、刘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法院经过审理后,判李某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刘某某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认定王某某、张某、付某某、孙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依法分别对其判处了相应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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