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 名】 玩忽职守罪
【刑法规定】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罪名释解】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
玩忽职守行为和滥用职权行为是渎职犯罪中最典型的两种行为,但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有明显的不同: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或者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而使用手中的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玩忽职守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于玩忽职守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8.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以案说法】
案例一:国土局干部拖延查处小产权房被判缓刑
曹某某,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怀柔分局执法队原负责人。曹某某于2007年3月至2009年8月间,担任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怀柔分局执法监察队副队长、队长。2007年3月,在对“伍陆风情园”项目的土地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曹某某对执法队队员报请的《限期责令改正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不予签批,并且要求执法队员对该项目暂缓下发行政处罚等相关法律文书,致使对该违法项目未能及时予以制止。后经鉴定,北京伍陆风情生态种植园有限公司非法转让172.58亩集体土地使用权。其中,划分空白地块面积为98.33亩,用于对外“以租代售”。此外还有违法建设占地面积74.25亩,该土地已严重损坏,难以恢复原地貌。
法院审理后认为,曹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判处曹某某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案例二:南川矿难3名执法人员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刑
常某某是南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川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副队长、城区片执法站站长,邓某某、甘某某是城区片执法站安全监察执法人员。他们负有对南川城区片所辖煤矿包括高桥煤矿的安全监管职责。
重庆市南川区高桥煤矿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多次发生事故,被重庆市南川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责令停产整顿。2007年5月,南川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同意高桥煤矿整改。2007年9月该矿将批复整改内容完工后,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和复产验收,于2007年9月底开始擅自超出整改范围违规组织井下掘进施工。由于常某某、邓某某、甘某某3名安监执法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未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进行防突督查,也没有对2007年8月下达的整改文书的落实情况进行下井检查,致使高桥煤矿从2007年9月底至2008年1月18日,进行3个多月违规井下作业未能被及时发现和制止,导致2008年1月18日高桥煤矿煤与瓦斯突出发生死亡13人的特大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常某某、邓某某、甘某某的玩忽职守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故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甘某某在犯罪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依法判处常某某有期徒刑4年,邓某某有期徒刑3年,甘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零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