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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案例选编之一:党政领导干部玩忽职守案
时间:2016-03-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例一:原昆明市副市长平某某玩忽职守案

平某某,原昆明市副市长。19949月至20013月,平某某在担任昆明市财政局局长期间,擅自将财政资金5000万元存入工行信托公司,并于19955月代表市财政局与对方签订月利率为0.51%的《存款合同》。昆明市财政局于19974月收回资金1000万,后通过诉讼收回893.7万元。2002年信托公司被撤销并进行清产核资,造成财政局142.3万元资金未能收回。另外,平某某在任期内,疏于对昆明市国库券交易部管理,致使该单位自1994年以来大量进行违法违规经营活动,造成国债资金巨额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平某某基于使财政资金增值的动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142.3万公款未能收回,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对平某某判处了相应的刑罚。

案例二:原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廖某玩忽职守、受贿案

廖某,原系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副厅级)19968月至19976月,廖某在担任湖南省工商管理局副局长期间,为了本单位利益,伙同局长欧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违反国家有关对无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散件非法拼()装汽车、摩托车一律没收、不得罚款放行或变通处理的规定,采取假没收真罚款放行等手段,先后2次为湖南某贸易公司、湖南省某工贸有限公司违法审批非法拼()装汽车52台,向国家工商局骗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后,交由湖南省机电设备总公司销售,除少部分收入上缴国家外,绝大部分变价款返退给了海达公司和广物公司,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364.4万元。同时,廖某身为国家公务员,利用主管查办案件、审批公司、规范经营、分配业务、人事安排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从中收受他人贿赂价值人民币153.3158万元(其中未遂2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廖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案例三:原江西南昌县委书记汤某某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受贿、案

汤某某,原江西南昌市委常委、南昌县委书记。2003年至2006年期间,时任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的汤某某在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及履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有资产损失1.49亿余元人民币;2004年至2007年,时任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的汤某某为徇私情,违反规定擅自改变500亩商住配套用地的用途、违法决定将商住用地的6000万元土地出让金返还给某科技有限公司,致使国家遭受6000万元人民币的损失。200511月,时任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的汤某某在南昌富昌科技有限公司土地出让中徇私舞弊,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给国家造成7462万元人民币的损失。1991年至2009年,汤某某在担任江西省南昌市郊区蛟桥镇镇长助理、党委副书记、南昌市郊区湖坊乡党委副书记、书记、南昌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南昌市副市长、南昌市委常委、南昌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同案犯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总计3901万余元,其中650万元未遂。

法院审理后认为,汤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受贿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对其判处了相应的刑罚。

案例四:原云南住建厅副厅长陈某某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案

陈某某,原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副厅长。陈某某在担任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期间,索要和非法收受贿赂人民币90万元,港币2万元;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款6.98万元;陈某某在担任云南省流动人口出租房昆明试点建设项目指挥部指挥长期间,不认真履行指挥长的职责,导致云南省政府的惠民举措得不到落实和国家优惠减免的811万余元费用流失。

法院审理后认定,陈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贪污罪,依法对其判处了相应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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