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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案例选编之二: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案
时间:2016-03-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例一:药监局科长韩某某放纵非法行医案

韩某某,原安徽淮南市某区食品药品监督局监督科科长。20092月至20105月韩某某在任某区防疫站执法稽查科科长时,两次对辖区内一诊所进行检查时均发现该诊所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证》的情况下,仍是仅仅对其进行简单的罚款处理,而没有按规定将其取缔,并移送至公安机关,放纵了该诊所非法行医,最终造成了居民汪某在就诊时死亡的惨剧发生。    法院审理后认为,韩某某身为卫生防疫站工作人员,负责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负有对非法行医进行检查、取缔、移送的法定职责,但由于其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律法定职责,未按规定取缔非法经营的诊所,并移送至公安机关查处,致使就诊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发生,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对韩某某判处了相应的刑罚。

案例二:北京某区城管副队长张某某滥用职权案

张某某,原北京某区城管大队副大队长。2003年至2006年,张某某在担任北京市某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期间,明知王某、姜某某的停车场人员无行政执法权,却放任王某、姜某某的停车场人员参与城管查车、拦车等执法活动;明知王某、姜某某的停车场存在高收费的情况,却放任将查扣的车辆继续停放在王某、姜某某的停车场;明知自己管理的城管各分队应当在本辖区进行执法活动,却授意长沟、周口店、韩村河等分队越界开展执法活动。张某某的这些行为,导致某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在查扣车辆过程中,管理混乱,监管失控,致使王某、姜某某等犯罪团伙在某区境内,多次敲诈勒索过往司机,涉案人民币共5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张某某刑事责任。

案例三:某区国税局工作人员王某某、刘某某玩忽职守案

王某某、刘某某,分别为北京某区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所的工作人员。王某某和刘某某在某区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所担任税务管理员期间,违反规定,疏于对所管辖的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某科贸有限公司、北京某经贸有限公司、北京某电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北京某有限公司6家公司进行税收管理。由于王某某、刘某某未对相关公司的纳税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未对稽核比对异常的完税凭证进行核查分类,也没有对应进行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的上述公司进行纳税评估,还为存在涉税违法问题的相关公司办理了注销税务登记的手续,致使上述6家公司在2004年至2005年间使用250余份虚假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行纳税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合计人民币54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刘某某身为国家税收征管机关的工作人员本应勤于职守,认真履职,但其却违反相关规定,在日常的税收征管工作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触犯了刑法,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王某某、刘某某能够认罪、悔罪,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6个月和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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