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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案例选编之三:教育系统玩忽职守案
时间:2016-03-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例一:某市教育局副局长常某某玩忽职守案

常某某,原任河南省某市教育局副局长。常某某在负责本市崇高路小学教学楼的招投标过程中,因没能正确履行职责,严格进行审查,致使缺乏资质等级的某市建筑公司东关工程处中标。之后,常某某代表建设单位同某市建筑公司东关工程处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书》、《工程质量监督书》、《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最终导致建成后的崇高路小学教学楼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不得不在使用八年后被拆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9万余元,严重影响了该校的教学工作,并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法院经审理认为,常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负责崇高路小学建设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自己职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作出了相应判罚。

案例二:某省人事考试中心原副主任唐某某玩忽职守案

唐某某,原某省人事考试中心副主任。唐某某作为2010年某省招录公务员命题工作的入闱总负责,在入闱命题工作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按照规定采取保密检查和防范措施,致使作为命题组成员之一的黄文亮违反规定将手机、无线上网卡等带入入闱点,将某省2010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行政能力测验》试题和答案以及《申论》试题向外泄露,导致参试的全国30个省市的89000多名考生公共科目成绩被取消,并由该地人民政府部门另行组织重考,经济损失2900多万元,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唐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案例三:陕西定边某中学责任人赵某某、韩某某等玩忽职守案

赵某某,陕西定边某中学原校长;韩某某,该中学副校长;周某某,该中学后勤管理员;宋某某,该中学四年级班主任。2008122日晚,陕西省定边县某中学因取暖发生12名四年级女学生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其中11名学生抢救无效死亡,死者中年龄最大的仅为11岁。事件发生后,相关责任人受处分,遇难家属获得一定赔偿。定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造成“12?2”煤气中毒事件的原因,主要是学生宿舍没有安装通风设备,取暖用的无烟煤放置不慎,距炉火最近距离仅18厘米,作为学校领导、后勤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主管班主任,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管理责任,涉嫌玩忽职守罪。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赵某某、韩某某、宋某某、周某某构成玩忽职守罪,并分别判处该中学校长赵某某、副校长韩某某有期徒刑3年,班主任宋某某有期徒刑5年,后勤管理员周某某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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