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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案例选编之四:财政与金融系统玩忽职守案
时间:2016-03-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例一:江西某县财政局党组副书记程某某玩忽职守案

程某某, 2004年至2011年任江西某县财政局党组副书记,20069月开始分管该局经济建设股。20091118,江西某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李某某等人私自开具一张900万元燃油补助资金的转账支票,并加盖了私刻的“江西某县财政局基建财务管理专用章”,从江西某县财政局在江西某县农村信用联社城区信用分社开设的基建专户转出资金900万元至十三个私人账户。次日,李某某又将钱转至广东省各银行。期间,江西某县信用社工作人员发现此异常并向该社理事长曹某报告,曹随后将此情况告知了程某某,而程某某并未追查此事,也没有向财政局局长汇报,致使李某某将此900万元转至境外,无法追回。此事过后,于2009121920101221期间,李某某等人又先后6次从信用社基建专户非法转出6730万元,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江西某县财政局党组副书记期间,分管该局经济建设股工作,发现财政基建专户资金未经规定程序被转出的情况下,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程某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案例二:安徽怀远某国有银行城南分理处主任玩忽职守案

葛某,原安徽省怀远县某国有银行城南分理处主任。葛某在任县某国有银行城南分理处主任期间,未能按照银行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内部管理行为规范对分理处进行管理,没有严格执行安全认证卡管理等规定,出现明码以及安全认证卡未随现金箱入库等现象,导致该分理处会计主管尚某于20086月至8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虚假的身份证办理挂失和覆盖密码等手段,篡改储户刘某在该分理处的存款信息,然后又办理了银行卡,并于同年8423日用银行卡从其所在的分理处、浙江、安徽等地多家银行分11次提取储户刘某的存款60.2万元,予以侵吞,给国家和人民造成669621(其中利息67621)的重大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葛某的玩忽职守行为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判处了相应的刑罚。

案例三:某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王某某等玩忽职守案

王某某,浙江省某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陈某某,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副总经济师。20002月,某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下称资金管理中心)在某市证券公司解放南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和股东账户。当年3月起,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用维修基金购入财政部记账式国债,共计金额人民币7020万元。2001年上半年,时任资金管理中心主任的王某某与时任资金管理科科长的陈某某违反规定,擅自决定与某市证券合作“国债回购”,即同意某市证券将资金管理中心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融资。200188,资金管理中心与某市证券签订了将7020万元国债用于国债回购的合同,期限6个月,某市证券支付2.5%的回报收益给资金管理中心。200228200428,王某某、陈某某等共同商议,先后分7次将1.7亿元国债进行了“国债委托管理”协议的续签,时间长达4年,又同意将国债5000万元由某市证券和营业部做短期的国债回购融资。 20047月,某市审计局在对资金管理中心2003年度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发现该中心有用维修基金购买国债进行委托理财情况,指出这种“委托理财”存在一定风险。但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置若罔闻。经查明,王某某、陈某某因玩忽职守,共造成该市公共房屋维修基金2.06亿元的巨额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陈某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判处了相应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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