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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案例选编之四:滥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监督、管理职权
时间:2016-03-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例一:某国有银行支行行长滥用职权案

吕某,原某国有银行某市支行行长。2002621,深圳甲公司与该国有银行营业部贷款纠纷一案,某省高院判决深圳甲公司支付该行本金1638万元,利息818万元。判决书生效后,深圳甲公司副董事长李某找到吕某,洽谈还贷事宜。双方约定1638万元的债务由李某担任总经理的北京乙公司承担,利息缩减为333万元。之后,李某陆续归还了1100余万元后,尚欠880万元。2004年,吕某没有经过上级领导授权,便私自以该行名义与李某和某市丙房地产公司再次签订了三方补充协议,约定由李某还该行借款280万元,剩余的600万元由某市丙房地产公司代为偿还,李某不再承担600万元的还款义务,该协议吕某没有如实上报。很快李某归还了280万元欠款,但某市丙房地产公司却没有将剩余的600万元偿还。直到2006年,公安机关在侦查李某案件时,某市丙房地产公司才将600万元交给公安机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吕某身为国有银行管理人员,在行使职务时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决吕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

案例二:某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曾某某等人滥用职权案

曾某某、余某、卢某、肖某为某县林政管理稽查大队某中队工作人员。该稽查大队属于某县林业局的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具有受委托对违章运输木材等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和行政处罚的职责。在2008年元月1日至2008430期间,余某伙同曾某某、肖某对持附近异地木材运输证装运木材途经某中队销往外地的货主,按每车木材收费1000-1300元的标准收费并加盖验讫章放行,收费后部分开具育林基金发票,部分不开票,予以截留私分。至2008430,肖某调离某中队,200853日卢某调至某中队后,余某、曾某某、卢某仍采用上述方法继续收费盖章放行,并于20089月案发。自200811831止,余某、曾某某共违规放行82车木材,计材积2610立方米,折原木2638立方米,直接经济价值655200元,扣除期间已上交款73888元,共造成国家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81312元;肖某在200811430期间共违规放行37车木材,直接经济价值310320元,扣除期间已上交款18488元,共造成国家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91832元;卢某在200853831期间,共违规放行43车木材,直接经济价值333000元,扣除期间已上交款55400元,共造成国家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776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某某、余某、卢某、肖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分别对其判处了相应的刑罚。

案例三:某国有甲公司董事长张某某滥用职权案

张某某,系某国有甲公司原董事长。2001年初,张某某在任某国有甲公司董事长期间,擅自决定该国有甲公司大规模投资证券市场,参与股票炒作。在随后的股票炒作中,张某某未经董事会批准,又擅自决定增加资金投入和解除乙公司提供质押的“江苏甲A”股票,导致某国有甲公司此次委托理财最终亏损1.553亿元。同时,自2001年起,张某某未经主管部门和董事会批准,擅自决定某国有甲公司大规模投资期货交易,在某国有甲公司内部调用大量资金先后在安徽、上海、云南等多家期货经纪公司进行铜、大豆、豆粕等期货交易。截至2006年底,某国有甲公司期货交易累计亏损1.799亿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作为国有公司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国有财产中,违反规定擅自决定投入巨资炒作股票和期货,造成累计共3.35多亿元的巨额亏损,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对其判处了相应刑罚。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从事公务”的理解:

 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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