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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
时间:2016-03-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例一: 某市日用化学二厂副总会计师姜某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案

姜某, 200111月至20033月期间担任某市日用化学二厂副总会计师,在主管本厂财务工作期间,超越职权,私自以该厂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的名义给自己签发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自己与中国银行在该市某区支行签订质押合同,用所在工作单位的1000万元定期存单为俊明展春工贸有限公司在该行的800万元3个月短期贷款做质押担保。后因俊明展春工贸有限公司到期未能偿还800万元贷款的本息,在银行通知姜某要扣划该厂存款还贷时,姜某又私自让财务人员从本厂中国工商银行帐户转帐1000万元划入本厂在中国银行的结算帐户,致使本厂被扣801.344万元,用于抵顶本厂担保的俊明展春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由于俊明展春工贸有限公司处于停产状态,法定代表人刘某明下落不明,致使该项损失无法追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身为国有企业负责财务管理的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造成国有企业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判决姜某犯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案例二:原某省航运总公司总经理吴某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

吴某某,原某省航运总公司总经理 。2002年下半年,为解决闽航公司资金紧缺问题,时任某省航运总公司总经理的吴某某多次召集本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开会研究,拟将公司拥有的在福泰广场项目中应得的建筑面积为2418平方米的安置用房作价回售给福泰公司,并向市交通局呈报请示。同年1029日,吴某某在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未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研究通过、未对房产进行评估的情况下,擅自召集本公司班子成员研究决定,以每平方米2418元的价格将上述2418平方米的安置用房转让给福泰公司。同年118日,两公司据此签订了《补充协议》,明确了转让面积、价格、付款方式等。随后的20021122日、2004111日、2006227日,福泰公司按约支付给航运总公司房款合计总价584.67万元。该款后被用作该航运总公司企业职工社医保欠款缴交及分流部分职工的安置费用。

200936日,受福州市交通局委托、经市国资委摇号选定的评估机构对上述2418平方米的房产价格进行评估,认定当时该房产的市场价格每平方米为3224元至3457元,总价格应在7795632元至8359026元之间。而航运总公司实际收到福泰公司转让总价款为5846700元,据此,吴某某的上述行为造成国有资产直接经济损失至少达194893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某身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且未按规定对国有资产即涉案安置的房产进行评估、未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情况下,滥用职权,擅自低价出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决吴某某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案例三:某省商业物资公司原经理、法人代表王某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

王某某,1998年至2002年任某省商业物资公司经理、法人代表,任职期间,委托河南大平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公司于1993年起在公司西院投资建设的华天大酒店已停工工程的投资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为该工程全部投资为6687.13万元。

1998427日,在未经评估和主管单位批准的情况下,王某某代表物资公司与河南路桥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董事长王某某签订协议,将公司西院的华天大酒店在建工程确定价值4500万元,折算4500万股,联合开发华天大酒店项目,并以1500万元价格转让给路桥公司1500万股。

20007月,物资公司为偿还所欠信达公司郑州办事处的债务,王某某代表物资公司与路桥公司签订协议,转让给路桥公司2500万股华天大酒店股份,由路桥公司替物资公司偿还欠信达公司郑州办事处的债务。2001423日,在未经评估和主管单位批准的情况下,王某某将物资公司在路桥大酒店(原华天大酒店)上剩余的500万股,协议确定为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路桥公司,并约定转让款支付完毕后转让股权。但王某某在路桥公司还有238万元转让款没有支付的情况下,于2002624日代表物资公司向法院出具书面证明,证明西院的全部资产已归路桥公司所有,致使西院的资产被法院执行,并致使路桥公司所欠物资公司156万元转让款至今无法追回,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在担任国有公司经理、法人代表期间,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在未经主管单位批准的情况下,超越职权,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遂判决王某某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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