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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
时间:2016-03-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例一:原中国某创业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创公司)某代表处主任杨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案

杨某,19923月至10月任中创公司某代表处主任,代表中创公司在海南省开展贷款业务。期间,未按照相关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对借款方的经营状况、资信、还贷能力认真审核,且在未要求借款方提供任何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先后向申华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华公司)、南华企业公司(以下简称南华公司)提供贷款资金共计人民币1300万元、美元340740万元(折合人民币 189万余元)。2002年和2003年,南华公司、申华公司先后被有关部门分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致使上述贷款无法收回,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在负责向南华公司、申华公司发放贷款业务过程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以杨某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

案例二: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业务员胡某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案
   
胡某某,
2004年任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业务员期间,在办理储户张某云等15笔存取储蓄业务中,受时任主管朱某唆使,违反建设银行办理客户存取储蓄业务的操作规程,不认真履行柜员的职责和义务,在明知不符合操作规程的情况下,为朱某提供的身份证及帐户信息办理开户及短时存取款业务,并不打取款信息,致使银行的1314080元资金被朱某(另案处理)挪用,朱某在挪用上述款项后无法归还,致使银行蒙受的巨额损失无法挽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某身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严重不负责任,致使银行遭受巨额损失无法挽回,尽管是受主管唆使,但其行为时明知这样做不符合操作规程,故也应当承担失职的责任,遂判决胡某某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案例三:某市坤宇矿业有限公司保卫科工作人员田某、郑某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案

田某、郑某某,二人皆为某市坤宇矿业有限公司保卫科工作人员, 20094月上旬,洛宁县西山底乡西山底村村民张某某(已判决),伙同李某、司某(二人已死亡)并雇用朱某(已判决)、张某(已死亡)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带上有关设备到坤宇矿业有限公司五龙金矿干沟一废弃的矿硐内,使用氰化钠偷洗硐子。期间,具有安全保卫职责的该矿保卫科工作人员田某、郑某某未认真履行好安全保卫职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在明知有人偷洗硐子的情况下,未及时向领导汇报,也未到现场制止,造成李某、司某、张某三人于200951224时许在偷洗硐子过程中因氰化钠中毒而死亡的严重后果,使企业和国家利益遭到重大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郑某某身为国有企业保卫科工作人员,明知张某某等人在其管辖的矿区内偷洗硐子,而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并加以制止,造成在他人偷洗矿硐时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致使国有公司及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判决:田某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两年;郑某某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宣告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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