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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法律规定与释解
时间:2016-04-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罪    名】环境监管失职罪

【刑法规定】第四百零八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罪名释解】根据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规定,构成本罪的主体是对环境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也包括在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中,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人员。另外,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中,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的人员,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根据本条的规定,构成本罪必须是上述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以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是指造成大气、水源、海洋、土地等环境质量标准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事件。其中,“污染”是指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根据本条规定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必须是“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以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分。应当注意的是,只要具备“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即构成本罪。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的,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3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15 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15 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基本农田或者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 10 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50 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70亩以上被严重毁坏的;    

7、造成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严重污染的;     8、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和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和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其他致使“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致使水源污染、人员疏散转移达到《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环境事件分级Ⅱ级以上情形的;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致使三人以上死亡、十人以上重伤、三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并十人以上轻伤的;   

()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Ⅱ级以上情形的;    

()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刑法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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