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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管失职罪案例之一
时间:2016-04-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例一:盐城市环境监察局某分局局长夏某环境监管失职案

夏某,曾是江苏省盐城市环境监察局某分局局长。20092月,盐城市某区环境监察局将关于“盐城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春节放假期间废水都排入河中,严重污染河水,味道也很刺鼻”的群众举报信访件交夏某所在的某分局查处。20092月,夏某与区环境监察局副局长蔡某(另案处理)等人到某化工公司董事长胡某办公室内,告诉胡某有群众举报其公司外排废水后,在未到现场勘察的情况下,伪造了 1 份内容为“该公司氯代醚酮产品生产正常,冷却水经收集循环利用,钾盐水收集处理”的现场监察记录。2009 2月,由于某化工公司继续排放在生产氯代醚酮过程中的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钾盐废水,导致发生盐城市区“2?20”重大污染事故,造成盐城市城西和越河西水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和盐城市区自来水供水管网严重污染,市区20余万居民生活饮用水停水66小时40分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43.2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夏某作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案例二:福建省某县环保局正副局长环境监管失职案

陈某某,福建省某县环保局原局长;蓝某,某县环保局原副局长。陈某某、蓝某在担任福建省某县环保局局长、副局长期间,负有环境保护监管的特有职责,对紫金山矿区排污及矿区环保设施建设及其运行情况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导致201073日某县紫金山金铜矿铜湿法厂发生污水泄漏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汀江河水域水质受到污染,造成渔业养殖户养殖的鱼类死亡,损失2220.6万元,某县城区部分自来水厂停止供水一天,破网放生的鱼类达3084.44万斤,社会影响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另经查明,20041月至20107,陈某某在担任某县环保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骗取、侵吞等手段共同或单独非法占有公款共计46万元,个人分得35.2万元;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62.825万元;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22万余元私分给个人,个人分得2.82万元。20028月至20104,蓝某在担任某县环保局副局长、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察总队自动监控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骗取、侵吞等手段共同非法占有公款共计28万元,个人分得8.3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贿赂6.55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以环境监管失职罪、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19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没收个人财产16万元,追缴犯罪所得;以贪污罪、受贿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蓝某有期徒刑9,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追缴犯罪所得。

案例三:湖南省某县环保局原局长贺某某环境监管失职案

贺某某,湖南省某县环保局原局长;李某,某县环保局原纪检组长。2007年,县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一家小冶炼铜厂利用“电子洋垃圾”炼铜,污染严重。群众多次到环保部门反映,问题都未得到解决。检察机关马上开展调查,发现这家铜厂在焚烧废旧电线、电路板等电子洋垃圾时浓烟滚滚,气味刺鼻难闻,周围树木大面积死亡,而且经调查发现早在1999年国家发改委就已明令淘汰生产工艺和设备落后的小冶炼铜厂,在当地还有4家,都是环保部门批准的。经检察机关初步鉴定,被污染死亡林木达 400 多立方米,其余被污染林木 10000 余立方米,被污染幼树 116000 株,被污染林木价值共达 400 余万元。通过进一步侦查发现,贺某某和李某在各铜厂收钱,一些局领导个人在其中入股分红。2007 11月,湖南省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贺某某、李某二人因环境监管失职罪,均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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