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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管失职罪案例之二
时间:2016-05-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例一:盐城市某区环境监察支队大队长崔某环境监管失职案

崔某,原系盐城市某区环境监察支队大队长。作为环境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崔某不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于2006年到2008年多次收受辖区内标新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小额财物,在日常检查中给与标新公司以“特殊照顾”,从而没能及时发现和阻止标新公司向厂区外河流排放大量废液的行为,以致发生盐城市饮用水源严重污染的重大事故。在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崔某为掩盖其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于20092月伪造了两份虚假监察记录,以逃避有关部门的查处。

法院经审理认为,崔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履行环境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案例二:泰兴市某海事所副所长程某环境监管失职案

程某,原系泰兴市某海事所副所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水污染防治具有一定的监管职责。2012年,在负责过船长江口门执勤点现场监督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危险品运输船舶进行检查,致使一艘低质量的外省籍危险品运输船舶在20124月至11月开展的泰州市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期间,未被按要求驱离出泰兴市水域,且未能对该船舶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实施监督管理。在此期间,泰州市某有限公司员工戴某甲等人对该船舶进行改装,并通过该船舶过驳危险废物至河内,或利用该船舶作掩饰,共计向如泰运河偷排危险废物15564.835吨,造成严重水体污染。

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身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认真履行国家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水污染防治行政监管职责,导致发生严重污染环境事件,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严重侵害了国家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

案例三:枣庄市某镇护林员郑某环境监管失职案

郑某,原枣庄市某镇人民政府聘任的护林员,负责该镇国家级公益林的管护、防火等工作。20144月,郑某在管护其所负责的北山公益林期间,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擅离职守,致使案外人邱某擅自进入该护林区上坟时失火,发生严重火灾,虽经郑某及林业部门组织的其他护林员共同扑救,仍造成大面积林地过火。经林业局鉴定,此次火灾共造成5.26公顷林地过火,过火树木5838株,2919株树木受到损害,其中死亡1459株,林下自然生幼苗死亡631株,死亡树木蓄积为60.9862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作为镇政府聘用的护林员,受镇政府委托行使环境监管职责,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郑某在履行环境监管职责时,严重不负责任,擅离职守,致使他人擅自进入护林区上坟时失火,发生严重火灾,区域生态环境受到破坏,公共财产受到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鉴于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擅离职守致使护林区发生严重火灾的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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