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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渎职罪案例选编之一:质监系统相关人员食品监管渎职案
时间:2016-06-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例一:某质监所所长食品监管渎职案

冯某某,20091月至201110月任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某质监所所长;龙某,201110月至20127月任某质监局法制监督股股长。20054月,吴某将其在某镇崇庆村经营的油脂厂注册登记为雪松精炼油厂,以经营动物、植物油脂精炼加工、销售的名义,主要从事食用猪油的生产销售,营业执照有效期至20081231日,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09412日。上述证照到期后,该厂继续无证照、无厂名生产经营,特别2010年以来,吴某扩建厂房、安装新生产线,扩大生产规模,直至20127月被公安机关查处。

在监督管理期间,冯某某发现该厂未获得营业执照却一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但未向有关部门移交,未采取任何措施予以制止。对该厂不能提供产品检测报告、产品检验合格证、销售台账等行为,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龙某在开展食用植物油及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期间(201110月至20122月),没有及时对该厂开展摸底调查和监督检查,直至20123月、才到该厂进行检查,且在检查中发现该厂正在进行厂区建设,听信吴某已经停产的说法,没有对该厂的生产和销售行为进行调查和了解。因冯某某、龙某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雪松精炼油厂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食用油”955吨流入市场,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冯某某监管期间,该厂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食用油”200余吨;龙某监管期间,该厂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食用油”755余吨。

法院审理后认为,冯某某、龙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食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履行职务不尽心、不尽职,致使吴某等人生产加工“地沟油”900余吨并作为食用油销售200余吨,严重危害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分别判处相应刑罚。

案例二:某食品生产监管科科长食品监管渎职案

傅某,原任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科科长。20107月至20117月间,傅某身为质量技术监管局食品生产监管科科长,负有对辖区内获证企业的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管,对生产企业实施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监督抽查、安全监测等职权。在对泉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食品监管过程中,接受该公司负责人的吃请和礼品,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未发现该公司长期制售伪劣食品的行为,未发现该公司长期采购病、死猪肉为原料肉的情况。在对食品生产企业所购进的原料猪肉专项检查中,本应对原料肉进行认真监管,但在工作中却马虎应付,将检查、监管流于形式,造成该公司购买重计136752斤价值为人民币490256.94元的病、死等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用于加工制作成香肠、贡丸等猪肉制品,后销往市场,给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隐患,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反响,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与此同时,傅某利用担任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科科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吴某、许某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53500元(包括面值人民币2000元的购物卡),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法院经审理认为,傅某的行为已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6个月。

案例三:某食品监管股股长食品监管渎职案

吴某某,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监管股原股长。吴某某自20087月始担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监管股股长,其主要职责之一是承担该市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吴某某在任职期间,多次接受辖区内某食品有限公司、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的宴请、财物等好处,致使在日后的实际监管过程中碍于情面,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对企业的监管给予了特殊照顾。吴某某在具体负责市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没有加大对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监督力度,仅仅对企业进行次数较少的日常巡查,且巡查流于形式、走过场。吴某某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上述两家泡椒凤爪食品生产企业厂房内存放有过氧化氢后仍没能引起重视,致使该两家企业长期违法添加使用过氧化氢进行泡椒凤爪生产,并将含有过氧化氢残留成分的大量不合格的泡椒凤爪产品销售至广西、湖南、贵州、安徽、陕西、上海等地市场,销售范围广、销售金额巨大。事件曝光后,人民网、新华网、凤凰网等多家全国性主流媒体广泛报道,造成严重的社会恶劣影响。

法院认为,吴某某作为具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的食品生产疏于监管,玩忽职守,致使大量不合格的食品流入全国各地市场,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事后吴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案例四:某质监分局副局长食品监管渎职案

2010年年初至20138月,方某某、甘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蒋某某等7人在某街道的一个村子租赁杜某甲、杜某乙兄弟2人违章搭建的厂房,在未办理任何证照的情况下,在地下挖了3个窖池,将收购来的新鲜蕨菜和笋丝简单清洗后存放于窖池内。为防止变质违法添加焦亚硫酸钠水溶液直接浸泡,并使用原在四川省某县注册业已过期作废的商标进行包装,同时在包装箱上使用食品生产许可证标识。为扩大销售,方某某在商贸城租赁门面“王伯农副产品商行”,由其媳妇坐店销售。

舒某某作为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某分局副局长,自2010年年初开始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2011年,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质监分局、街道办事处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街道办事处经前期摸底,将形成的数据上报给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又将该表格提供给质监分局,该摸底表记录了方某某等人的无证食品加工厂。舒某某在获悉该摸底表的情况下,没有对摸底表中的无证食品企业逐一排查。

20123月,质监分局聘请了10名食品安全协管员,其中8名协管员分成2个巡查组常驻街道对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进行巡查。在充实了监管力量后,舒某某仍未将该摸底表交给协管员逐一核查,导致方某某等人的无证蔬菜加工厂非法生产达3年之久。

2013826日,方某某、王某某等7人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公安机关查处,方某某、王某某等7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为人民币77721元,已加工未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人民币53714元。法院审理后,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判处舒某某相应刑罚。

案例五:某质监局稽查大队工作人员食品监管渎职案

刘某某, 20078月至20144月任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副大队长。袁某某,19986月至20144月为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队员。

2009年至2012年期间,刘某某任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副大队长兼任食品监管专职执法中队长,袁某某为队员,二人均具有执法资格,共同负责监管该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二人在对某食用油脂有限公司进行巡查监督时,未认真检查核对该企业购进的原材料来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未严格核查加工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该企业上报备案的生产工艺,未能查明该企业长期使用“地沟油”牛油原料,添加工业用氢氧化纳、工业盐生产食用火锅牛油底料。由于二人未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致使该公司在2010年至2012年间生产的有毒、有害牛油火锅底料流入食品市场。该公司参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牛油火锅底料的曹某、郭某等人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2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某、袁某某作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鉴于二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对二人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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