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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法律规定与释解
时间:2017-03-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罪    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刑法规定】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法律释解】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保守国家秘密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义务。本条主要规定了以下两方面内容:

第一款是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规定。本款规定的“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款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的程序确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主要包括: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另外,党政的秘密事项符合国家秘密性质的,也属于国家秘密。保守国家秘密法将国家秘密的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根据本款的规定,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行为人把自己掌管的或者知悉的国家秘密让不应知悉者知悉的行为。泄露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口头泄露,也可以是书面泄露;可以是用交给实物的方式泄露,也可以是用发送电子信息等方法泄露。泄露的不同方式,不影响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成立。根据本款的规定,故意和过失行为均可以构成犯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行为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行为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本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款是关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酌情处罚。此处“酌情处罚”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量刑幅度内,根据具体情节予以适当处罚。

【以案说法】

案例一:孟某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孟某,原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试题开发一处负责人及副处长。孟某在任职期间,于20056月间与时任四川某大学医学院教授的王某某合谋后,利用职务便利,连续将2005年、2006年、2007年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口腔执业医师试卷电子版拷贝后非法携带回家,并故意泄露给王某某,王某某又将上述内容故意泄露给他人。由于考题泄密,致使原定于2007922日进行的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暂时停考,造成恶劣的政治和社会影响及重大的经济损失。法院审理认为,孟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王某某作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鉴于两人认罪态度较好,各判处有期徒刑3年。

案例二:孙某故意泄漏国家秘密案

孙某,原国家统计局某处室副主任、副处级干部。孙某在任职期间,20096月到20111月,违反保密法的规定先后多次将国家统计局尚未对外公布的涉密统计数据共计27项,包括GDPCPIPPI等重要宏观数据泄漏给证券行业的从业人员付某、张某等人。其中共有14项机密级国家秘密,13项为秘密级国家机密。法院审理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依法判处孙某有期徒刑5年。

案例三:周某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

周某某,原某县大型灌区管理局供水调度科科长。20065月,某县大型灌区管理局因开展水利信息化项目建设需要,向该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购买了一套共41幅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属秘密级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2012110日,时任某县大型灌区管理局供水调度科科长的周某某明知其使用、保管的地理测绘信息系国家秘密,但为了工作方便仍违反国家保密法规,将上述41幅地形图以及在此基础上修改过的6件同比例尺地形图,从存储光盘复制到其本人工作中使用的非涉密计算机硬盘内,后多次将这台计算机连接国际互联网。经相关部门鉴定,上述47件地形图中,36件在保密期限内,密级为“秘密”。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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