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发布10件刑事抗诉典型案例。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办理的《孙某集资诈骗再审抗诉案》入选!
孙某集资诈骗再审抗诉案
【基本案情】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典型意义】
综合案件证据情况,准确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混淆此罪与彼罪,容易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出抗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主管机构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集资诈骗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行为人不具备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投资项目对外吸收资金,且集资后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主要依靠吸收资金还本付息,最终导致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对款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准确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有重要意义,影响到对被告人准确量刑,也影响矛盾化解等后续工作开展,对于原审判决混淆两罪、认定罪名错误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抗诉方式进行监督纠正,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