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胡某和金某系夫妻关系,2007年入职某设备集团,胡某任副总工程师,负责电机设计,金某是负责水泵设计的核心技术人员。期间,该集团成功研制一款潜水电泵,经国家水利部新产品鉴定为“国际领先水平”。金某、胡某分别于2010年、2012年从该集团离职,随后入职某泵业公司,均任副总工程师。二人离职时携带大量原单位设计图纸,入职后二人违反保密义务,将原单位技术信息用于帮助某泵业公司仿制潜水电泵。经侦查,在长沙市某泵站发现疑似侵权的潜水电泵共计3台。
经鉴定,某设备集团主张的10个秘点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疑似侵权潜水电泵与某设备集团主张的秘点属于相同或实质相同。经审计,因商业秘密被侵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47万余元。
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胡某、金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胡某、金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核心技术是数字经济时代企业生存发展的命脉,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维护创新驱动力和市场竞争秩序的关键。由于侵犯技术秘密案件涉及复杂专业技术领域,技术事实的准确认定往往成为定罪量刑的难点。本案依托京津冀检察机关技术调查官资源共享机制,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委托技术调查官参与办案,对涉案技术信息的非公知性、同一性进行专业审查,从而精准认定“不为公众所知悉”“实质相同”“技术贡献率”等关键问题,确保技术事实审查的科学性、专业性。庭审中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审计人员全部出庭,针对辩护人提出的使用公开、合法来源、技术贡献率等抗辩多角度论证,完善指控体系,依法严惩了侵犯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犯罪,有力维护了数字经济领域的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也为京津冀三地检察机关在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中的跨区域协作办案提供了实践样本。